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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聚焦海外之行:一带一路计划
2015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共出访了14个国家,包括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英国、越南、新加坡、津巴布韦和南非等。无论到哪里,“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项目始终是重要议题。 在这些访问中,习近平不仅与各国签署了一系列多领域双边合作项目,也成功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战略实现了对接。
2015年4月20日至21日,习近平前往巴基斯坦进行国事访问,开启了2015年首访第一站。 一年多前,中巴两国决定共建中巴经济走廊,以瓜达尔港、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合作为重点,打造中巴合作新布局。 中巴经济走廊长达3000公里,是北起中国新疆喀什、南至巴基斯坦瓜达尔港的一条包括公路、铁路、油气和光缆通道在内的贸易走廊,也是“一带一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条走廊,中国可以同波斯湾和阿拉伯海连接,进而连接中东乃至更远的欧洲、非洲地区,战略意义明显。 2015年习近平的访问,中巴双方签下了51项合作协议和备忘录,其中超过30项协议、备忘录与中巴经济走廊相关。
2015年5月7日至1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应邀访问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三国。 哈萨克斯坦地处欧亚大陆结合部,白俄罗斯则地处欧盟和独联体之间及波罗的海国家到黑海的交汇点,这两个国家对推进“一带一路”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10月19日至23日,习近平对英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中英双方共达成约150项合作协议,涉及金额约400亿英镑。 其中,最为令人瞩目的是中广核集团与法国电力集团签署的共同建设欣克利角核电站的《英国核电项目投资协议》,中方参与英国核电项目投资项目交易总额达到67.84亿英镑。
在南非进行国事访问,习近平带去了一系列合作大单。12月2日,两国签署了价值419亿元人民币的26项双边合作协议
中巴各界共商“一带一路”以及瓜达尔港合作
“一带一路”中国—巴基斯坦工商界对话暨瓜达尔港经济合作推介会在北京举行,中巴两国有关政府部门、工商界、智库、社会组织等机构近百人出席。中国经济联络中心主任胡延新、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季平、巴基斯坦驻华使馆公使穆塔兹、中巴经济走廊特使扎法尔、巴基斯坦俾路支省地方政府局常秘马吉德等致辞。
胡延新强调,去年,习近平主席在访问巴基斯坦期间,同侯赛因总统、谢里夫总理一起将中巴关系提升为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习主席还提出以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为中心,以瓜达尔港、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产业合作为重点的“1+4”战略合作布局,这一构想得到两国政府、工商界的积极响应。中巴经济走廊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龙头,作为一条主干,让中国梦和巴基斯坦的“亚洲之虎梦”紧紧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中巴两国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穆塔兹表示,习近平主席富有远见卓识地提出了“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巴基斯坦也提出了经济发展“愿景2025”,两者高度契合,使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成为中巴两国的必然选择。古代丝绸之路的复兴,将会让沿线经济体再次联系在一起。
中巴经济走廊特使扎法尔等巴方代表介绍了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进展情况,并推介了中巴在俾路支省和瓜达尔地区的经济合作项目。双方代表围绕“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巴合作进行了研讨和交流。
中国经济联络中心副主任刘景华、吴保才,当代世界研究中心副主任许永权等主持会议。
“一带一路”中俄文化艺术展开幕
北京4月22日, “一带一路”中俄文化艺术展暨俄罗斯艺术家维克多·亚姆西科夫油画展,22日在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开幕,展期从4月22日至26日。
维克多·亚姆西科夫是俄罗斯联邦功勋艺术家,被誉为“印象派学者”。在他的创作中,风景画占据主要地位。
原解放军艺术学院副院长梁玉师在开幕式中表示,此次展出作品不仅体现出亚姆西科夫超高的绘画技艺,更体现出他对故乡和大自然的热爱以及独有的人格魅力和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一个人可以用自己的精神世界描绘出一个作品,同样一个作品也可以折射出一个人精神。”梁玉师介绍称,亚姆希科夫亚姆西科夫展出的55幅作品都是以大自然为主体形象的作品,色彩明快、画面如空气般轻盈、澄净,色彩斑斓。
俄罗斯大使杰尼索夫表示,亚姆西科夫是俄罗斯一位出色的画家,深受俄罗斯人的喜爱。他相信通过这次展览,亚姆西科夫会受到中国人的喜爱。他的画展为中俄文化交流搭建了桥梁,为中俄友好做出了贡献。
亚姆西科夫坦言,一直以来,他盼望向中国人民展现俄罗斯文化艺术,希望中国人民喜欢他的作品,更期待两国人民更多的文化交流。
开幕式上,亚姆西科夫精心挑选了一副油画作品赠予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馆藏。
国务院侨办原副主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原副主任张伟超等出席了开幕式。
中国风能行业新的机遇于挑战
进军非洲序曲------5CGroup热烈欢迎津巴布韦访问团
夏秋之交的杭州依然骄阳似火,此时来自非洲的津巴布韦客商一行与杭州五羲的交流热情不减。继今春五羲公司受邀正式拜访津巴布韦驻华使馆并受到大使亲切接见以来,津巴布韦Blovetac公司CEO P.Chivhima先生、CFO Solomon Gondo先生等一行应约造访5CGroup杭州公司,双方就5CGroup进军非洲,协助中国企业开拓非洲市场的长期合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津巴布韦是一个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产业分布较为全面,其农业、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都得到一定发展,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各国中,除南非之外,产业结构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当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中国的很多企业在非洲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通过向广大中国企业介绍津巴布韦的投资优势、加深交流,便能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号召下,面对津巴布韦的投资需求以及中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走出去”将是越来越多中资企业发展的必然之路。在中津两国政府友好经济合作的框架下,相信中国投资者能够发挥优势,为双边经贸合作做出新的贡献,实现互利共赢。
践行“一带一路”——5C中东、南亚之行
11月1日至15日,5CGroup CEO张荣刚先生应邀参加浙江省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赴伊朗、埃及和巴基斯坦进行实地商务考察与对接,协助浙江企业向“一带一路”地区扩展。同行的有浙江省商务厅和杭州市商委的领导,浙江对外承包商会副会长洪国伦先生,成龙集团领导以及浙江省内其他知名企业。
此行第一站:德黑兰
11月4日,参加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主办的“2017年中国工程技术暨产能合作与装备制造展览会”在伊朗德黑兰开幕。中国驻益康大使庞森,伊朗工业、矿业和贸易部副部长卡尔巴希扬,中国驻伊朗经济商务参赞邬沛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会长房秋晨等出席开幕式剪彩并致辞。此次展览吸引了许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展示了中国工程及相关企业的综合实力和专业技术,以及对外合作成果,旨在增进伊朗业界对中国企业的了解,推动中国企业与伊朗相关方的合作,积极参与伊朗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
是日,一行人前往拜访中国驻伊朗大使馆及商务参赞处,并与大使及商务参赞进行了深入的会谈。商务参赞就浙江企业进军伊朗市场给出了很有价值的指导性意见吗,为中国企业在伊朗进行工程建设及市场开拓指明了方向。
11月7日,商务考察团来到了此行第二站:埃及首都开罗。
已经成功落户埃及的中国火电公司向代表团介绍了在埃及投资兴业的情况,随后一行人拜访中国驻埃及大使馆及商务参赞处,同大使及商务参赞进行了交流。
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带,埃及占据重要的地理位置,埃及近年推出的一系列国家战略大项目,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能形成有效对接,中埃在经贸合作领域充满机遇。中国驻埃及使馆经商参赞处公使街商务参赞韩兵表示,埃及苏伊士运河走廊开发、新首都建设以及卢克索向西到红海的“金三角”矿产项目等都蕴藏着巨大的投资机会。埃及当前经济发展战略为中国企业参与埃及经济建设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为两国经贸合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中国企业应该谨慎做好调研,抓住机会,为共建一带一路作出贡献。
随后,考察团前往此行的最后一站——巴基斯坦。11月12日,成龙建设集团与凯丰巴基斯坦有限公司在巴基斯坦第二大城市拉合尔举行了隆重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成龙集团海外事业部总经理程克全代表集团领导出席仪式签约协议。双方合作将在15000亩土地上大规模开发建设新型智慧城市。该项目获得了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中信保的大力支持。这也意味着成龙集团在积极响应“走出去”发展、积极开拓东南亚建筑市场的同时,将进一步迈进巴基斯坦建筑市场,积极参与巴基斯坦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成龙海外事业发展。
本次中东、南亚三国之行成果颇丰、意义深远,各考察代表均与当地企业、政府就合作事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就市场开发展开了广泛的交流。对于中国来说,中东和南亚是唯一能够大规模短时间内承载产能过剩转移的地区。转移产能既是转移产业,因此能够产生大量的就业机会和发展前景。中东和南亚国家在面临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急需与中国合作以解燃眉之急。另外,新能源开发的日益完善,石油天然气被淘汰的命运迟早会到来,到那时这些国家就不能靠卖资源维持了,必须未雨绸缪提前战略布局,而中国的产能转移能够为以后的经济增长和地区影响力方面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热烈欢迎浙江工商大学的博士生到5C参观学习
斯里兰卡商务考察之行
"一带一路"经济带的建设,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建设中,斯里兰卡作为南亚“地区”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合作伙伴,给经济带的建设注入了鲜活的能力,同时也给国内企业带来了无限的商机。
1月25日至29日,5CGroup应邀参加宾利电梯(杭州)有限公司赴斯里兰卡进行实地商务考察,同行的有宾利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军、胡恒生,斯里兰卡中国商会会长何比先生。此行目的包括了解斯里兰卡电梯市场情况、了解当地项目设立及投资环境。
26日上午,考察团一行拜访了斯里兰卡发展战略和国际贸易部长萨马拉维科拉玛先生。在会面过程中,部长先生对宾利电梯有意进入斯里兰卡市场表示诚挚的欢迎,并提出,目前是外资入驻斯里兰卡的最好时机,随着中斯互利合作关系的不断发展,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务实推进,斯里兰卡市场存在很好的投资发展机遇,中国企业在斯将大有可为。部长先生详细说明了斯里兰卡工商业发展情况和投资政策,并特别介绍了科伦坡港口城市建设项目,鼓励宾利电梯在港口城的自贸区设立工厂。
翌日,一行到访Scion Pvt. Ltd.洽谈合作事宜。Scion是斯里兰卡一家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是当地道路工程建设、建筑工程建设的行业翘楚,其项目遍布斯里兰卡各地。双方就合作条件、合作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并初步达成了合作意向。
接下来的两天,一行还实地考察了港口城市、凯悦酒店等项目,详细了解了项目进展和规划情况,并就未来合作可能与项目方进行了探讨。
伊斯兰基金——新丝绸之路发展基金
一带一路和互联网促进了世界金融的发展,同时也刺激了资本市场,中国企业正在持续不断响应国家“走出去”的战略号召,但如何走出去便是许多中国企业正面临的问题。对中国企业而言,他们缺乏足够的资金,国际化的管理经验,更不了解当地民俗风情,这都使得他们的发展之路频频受阻。“一带一路”沿线上共有48个伊斯兰世界国家,对于中国想要与沿线各国发展战略紧密合作的需求,伊斯兰基金已然是投资们的首选。伊斯兰基金给企业提供了抱团机会,解决了很多成本问题,同时也降低了投资风险。
五羲(5cgroup)积极响应习主席提出的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战略,推进中国企业与沿线国家对接,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具体的合作模式及大型应用落地项目。(如下)
合作模式
服务概述|海外项目税务筹划
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我国企业涉猎海外的项目越来越多,进而对各类项目的税收筹划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家为企业国际化及资本化发展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公司,我们应不断的做好项目的税收筹划工作,这样不仅能有效的降低企业的发展风险,为其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不断的促进我国企业有效地适应海外战略的需求。
下面就我公司某项目为例,就我公司提供的海外项目税收筹划做进一步介绍。
2018年,我公司与一家大型进出口设备有限公司合作,该公司想在印度尼西亚、印度、中东及俄罗斯等地开展国际业务,故聘请我司为其国际业务进行策划和管理运营,并提供法律、金融、财务和税务的顾问、咨询、方案设计及相关文件起草服务支持。以下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均以印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我们从该公司的利益出发,结合他们在印度目前碰到的税务问题做印度税务顾问,提供完整的、不间断的相关税务事务咨询服务,包括聘用该公司指定的印度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印度本土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协助处理当地税务工作。
我司代表该公司积极与印度当地相关涉税人员沟通,研读印度当地税务机关与该公司印度办事处的往来函件及相关税务争议资料,并对此进行全面分析,从专业角度对潜在解决方案进行初步评价,明确下一步争议解决的方向以及关注重点;帮助其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并代表他们与印度税务当局进行沟通协调,配合当地会计师和律师的相关工作,指导他们针对涉税事项完成必要的手续,就税务争议的内部管理流程优化提出意见,对其在印度提供类似产品和服务可能产生的税务问题给予指导和建议。
聚焦区块链|五羲应邀参加GOS国金·中国公链发布会
12月20日下午,宝胜资产年度总结大会&GOS国金·中国公链发布会在杭州第一世界大酒店会议厅隆重召开,五羲(5CGroup)作为受邀企业,由CEO张荣刚先生带领公司团队有关人员参加本次盛会。
正逢岁末,辞旧迎新之际,宝胜资产作为本次发布会的发起方及举办方,对其企业发展作“2018年年度工作报告”。宝胜资产从项目框架结构、其产业独特优势、应用市场、预期收益、项目投资估算和远期目标及无人驾驶应用等全方面角度阐述,向参会来宾详细介绍了其企业2018年主攻的两大项目及一个项目计划书草案。其中项目类别包括如下:项目一、新疆钾盐矿项目;项目二、新能源(JO1)北斗智慧物流无人驾驶项目;项目三(草案)、新疆全域青旅营地计划。传统行业也是5CGroup所涉及领域,宝胜资产将新技术应用与传统实体行业发展相结合,将会使多方受益。
GOS国金·中国公链是一条专注于服务中国产业的生态级区块链公链,同时中国公链项目也是5CGroup正在深度合作的项目。5CGroup作为一家国际型专业的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致力于实体经济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并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金融咨询服务,区块链与实体经济的结合为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插上了翅膀。作为宝胜资产财务董事,彭建先生充满激情地向与会嘉宾讲解了有关中国公链的发展背景、基本介绍、产品服务、市场推广和发展规划等公链具体内容。
GOS公链系统将设立25个根节点、1万个超级节点(含7500个备用超级节点)、100万个产业节点及数亿个用户节点。彭董用高速公路来比喻中国公链,形象生动地为大家解释GOS系统的基本架构。不仅仅是行业/区域运营推广团队可以参与,企业/开发者团队甚至是普通用户也可以参与到GOS公链建设中来,并能获得相应的奖励,实现互惠互利。
GOS国金·中国公链的核心运用的亮点之一是基于智能合约的“提货卡”,它的使用不仅能帮助企业实现以销定产,还能通过激励机制把消费者转化为投资者,对消费者实现保险及智能合约双重保障。而GOS的获取通道也十分简易便利,用户可以通过做任务等方式获取GOS奖励,一切在公链上的行为痕迹都有机会获得GOS。
发布会圆满结束后,短暂休憩,5CGroup CEO张荣刚先生还应邀参加“中国公链”交流主题晚宴,品尝佳肴、欣赏精彩表演之余,张荣刚先生与参宴嘉宾一同交流区块链应用的心得及对中国公链的前景瞻望。
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国家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和研究,这些都是支撑中国公链迅速发展的契机,中国公链的发展已经呈风雨欲来之势!
摩洛哥之行|收获颇丰
2019年伊始,我公司总裁张先生一行应摩洛哥皇室邀请,前往摩洛哥洽谈有关清洁能源发展相关事宜。首次北非之行,彻底刷新了我们对非洲的固有印象。原来非洲并不全是我们想象中的那种战乱、沙漠、贫困,位于北非的摩洛哥实际是西班牙、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度假胜地。驱车从卡萨布兰卡前往首都拉巴特的路上,沿途都是一片片草原和悠闲吃草的羊群、马群。摩洛哥最近对中国实行免签证政策,大大激发了中国游客探索这个遥远的非洲国度的积极性。
事实上,中国与摩洛哥1958年11月1日建交以来,两国关系持续稳定发展。双边各层次往来较密切,在国际事务中有广泛共识,保持良好合作。21世纪初,中摩经贸合作进一步拓展,摩洛哥已成为我国在非洲第九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茶叶出口市场、主要渔业合作伙伴和重要工程承包市场。这次的摩洛哥之行,我们与沙特亲王和Ifrane省长会面,商谈合作事宜,同时在会议过程中了解到摩洛哥太阳能产业潜在的商机。
摩洛哥作为一个高度依赖能源进口的国家,如何解决能源之荒,同时能够更好的挖掘新的技术、部署新的能源战略成为了摩洛哥当前能源工作的重中之重。此次我们对摩洛哥的访问,重点就是协助摩洛哥发展以太阳能、风能为主的清洁能源。
据相关报告称,非洲新能源资源排名中,摩洛哥仅次于南非。摩洛哥政府鼓励新能源发展,对太阳能加热发电类的项目减免间接税,自20%降至14%;太阳能面板进口关税下降至2.5%。这些政策促进了摩洛哥新能源行业的发展。
走进长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兴背景: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长三角中心腹地,太湖西南岸,交通便捷,距上海、杭州、南京等城市仅需1.5小时车程。开发区得天独厚地理优势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开发区在城市里,城市在花园里,花园在太湖边”。作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连续七年跻身浙江省“十强开发区”,连续两届入围“长三角最具投资价值开发区”,是浙江省首批生态化开发区、首批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2月21日,五羲同浙江追求基金及乌克兰干细胞创新研究院一行人一同前往国家级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和学习。此前五羲同长兴开发区签署了长期战略发展合作协议,所以这次我们带着阿联酋一家大型游乐公司的主题公园建设项目及乌克兰干细胞的生物医疗项目前往长兴同当地政府深入对接。此行旨在于帮助长兴发展产业招商落户的同时,更好地了解开发区的建设进程及其他潜在的合作机会。
驱车抵达长兴经济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我们与长兴县常委兼开发区党委书记王伟新、党委副书记兼招商总监许哲、旅游局局长何杰雄、开发区党委委员兼管委会副主任何洁萍、外商投资促进局局长宋华东及外商投资促进局欧洲区项目经理刘阳等领导进行了会议商谈。会上通过宣传片深入了解长兴的发展规划后,我们向当地政府演示了阿联酋主题公园项目及干细胞生物医疗项目。经过初步沟通介绍了我们的项目之后,双方都表现出了很高的合作意向,开发区管委会表示愿意大力支持我们的项目。
当天下午,在开发区何主任的陪同下,我们参观了长兴太湖龙之梦项目、中德国际产业合作园和梅山红村展馆。
太湖龙之梦分为五个片区,分别是宴会会议中心、文化演艺中心、游乐中心、养老片区及太湖药师道场,它是一个集多个项目于一体的大型旅游目的地。该项目成功入选2016年全国优选旅游项目和“十三五”浙江中大建设项目。在考察的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当地政府对该项目地给予了很大力度的支持和鼓励,预计在今年年底太湖龙之梦就将完工。
中德(长兴)国际产业合作园由浙江省政府批准设立。产业园一期启动区按照德国标准建造,由德国FTA公司设计,以“产业聚集、生态园区、智造小镇、人文社区”为建造理念,为来中国发展的欧洲企业提供一流的承接平台和精准的服务。长兴开发区力争将国际产业园打造成为外资企业在中国长三角新的集聚地。
实地考察完项目之后,我们紧接着前往江南红村,在展馆里感受红色革命,感受老一辈的青春激昂,见证新中国的成长。马不停蹄的参观考察让大家多了些许疲惫,在充满怀旧年代气息的绿皮火车上,大家边喝着热茶边热火朝天的探讨项目的进一步合作。尽管屋外淅沥小雨不断,考察参观也都只能在室内进行,却丝毫不减大家合作探讨的热情。
你真的了解STO吗
STO全称Security Token Offering,是一种证券发行设想,使证券在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的区块链上发行,通过区块链上的代币,也即Token交易流通。要在STO网络上发行证券,必须与实体资产绑定,并且主动接受政府监管。不会像ICO那样产生空气项目,并且合法合规。STO允许任何人、任何资产参与,和传统的IPO相比,降低了融资门槛和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STO融合了ICO和IPO各自的优点,避免了各自的缺点,因此有人认为STO是ICO的合法化,和IPO的2.0版本。
STO的优势:(1)STO使得资产的公开发行更加智能。
(2)STO更便于合规和监管。
(3)STO运行可以有效地帮助优秀资产获得全球资本。
(4)STO可以实现更低成本的发行。
STO面临的挑战:
首先就是流动性难题,目前从美国的监管来看,可能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美好。按照美国现有的证券监管框架,无论是SAFT还是RegD框架下都只允许合格投资者才能购买证券代币,有监管的ST只能在专门的ST交易所交易。目前像是Open Finance等ST交易所都只接受合格投资者注册。联邦证券法规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都必须达到一定的资金门槛。过去两年的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者配偶达30万美元再或者拥有超过100万美元的净资产。银行、企业和信托公司等实体也可能是合格投资者,这样看来绝大多数圈内散户是没法达到这个要求的,所以目前ST的流通性还有待市场的检验。
其次面临的最大挑战,也就是监管的问题。尽管STO继承了一部分IPO的优点,但是终究还是ICO的一个升级。合规是STO的“咽喉”,只有合理监管,STO才有可能健康发展。就STO核心而言,它是符合美国证券监管的,但这只是一厢情愿的判断,美国最终采取什么态度,也是潜在的政策风险。至于证券代币是否能实现跨国的证券交易和发行,目前各国都有不同的证券法规,合规的统一和对接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后TOKEN的稳定性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为止还是没有可行的政策出台,所以基于STO发行通证TOKEN极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过大的状况。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管环境永远不会改变。就像Uber和Airbnb等颠覆性商业模式和信息技术迫使立法者提出新法律一样,如果有明显的优势,特别是在投资者保护和财务信息透明度方面,STO的激增可能会令立法者采取类似的实际行动。
STO 2019或将兴起:
区块链融资要远离融资犯罪和黑客行为,合理的选择之一就是STO,其目标是通过监管发行token来筹集资金,这是一种将于2019年兴起的趋势。尽管运营STO的项目所占比例现在相对较小,但遵守美国证券法的安全和合法token是为了恢复投资者的信心。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安全token意味着更大的灵活性,尤其是能够轻易出售它们以及不存在经纪人和中间人的不信任交易。
整合优势资源,做大大健康产业
2019年5月29日上午,5CGroup杭州团队与武汉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建华博士团队,以华肽生物的控股平台——玖肽平台为主题,围绕玖肽平台的业务进行深入探讨与交流。义乌聚商码头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裁马光敏一行、安吉穿越时光康养度假公司的总裁吴仕荣一行都专程赶来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人员深入学习和讨论了玖肽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大健康和康养行业的创新性应用模式 。
玖肽平台简介
玖肽平台是一家国际化控股公司,致力于打造互联网+大健康+大美业的大平台、大生态系统,拥有健康美业黑科技。该平台未来前景无限,计划吸引3000个博士企业家(医学、生物学)。该平台已拥有多项国家专利,20多个“国千”人才,在医学与生物学方面,技术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玖肽平台以整合先进科研成果资源与产业实际应用为主旨,旨在将多项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在短期内,已经有多家博士企业入驻,医疗产品种类将日益丰富。亚健康、疾病人群不仅能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在平台上选购所需产品与服务,而且同时,也在为自己创业,为打造平台做出贡献,共同打造平台的发展生态。
打造商业新模式
玖肽平台拥有强大的科研力量,平台入驻了多位驰名中外的专家学者,其学历基本为博士,均拥有大量专利发明,并且每一项专利发明都与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这是玖肽平台的核心优势,也是让消费者主要是亚健康人群和患者放心的必备条件。曾建华博士遍访名家,博采众长,并与国内外多所科研机构院校紧密合作,密切关注前沿科技和行业动态,其开发推出的任何一款产品均有坚实的科研力量为支持。
董事长曾建华博士是华中科技大学生物学博士、医学博士,中央电视台“中国创业榜样”,“共青团湖北省委”青年创新创业主席,中华博士会成长导师,武汉市时代“楷模”,专攻核心技术—还原肽(Tat-hMsrA)抗衰技术。该技术在吸收性和修复性上全球领先。曾建华博士开创性的将它应用于抗衰护肤领域。
李青山博士是日本、德国和美国博士后,是康复得生物创始人,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他创立的康复得生物从植物中分离出草酸降解酶,这种酶在肠胃中具有更高活性、降解草酸的能力大幅提高,是肾结石(泌尿系统结石)及痛风患者福音。
武栋成教授是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武汉红桥脑科医院干细胞中心主任。他研究干细胞的临床应用,其研究的干细胞技术在局部组织再生修复和一些疾病方面有巨大作用。
沈鹤霄博士,分子生物学和生化学博士。他发明了益减美减肥产品,该产品有核心技术,利用植物多糖益生元优化肠道菌中有益菌,调整饮食结构,使患者减脂不反弹。
王业富教授,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是心血管疾病治疗方面专家,他的专利技术,枯草杆菌溶栓酶,能更有效地溶解血栓,在降血压技术方面处于前沿位置。5CGroup 作为国际性商务策划团队,通过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以量身定做的顶层设计为抓手,推动企业国际化,资本化。针对玖肽平台,提出以区块链的运用及商业逻辑,打造社群,锁定和不断增大客户源,让平台各方因参与建设而成为平台的拥有者,建设者和受益者。
不同于传统商业模式的执行是由计划,生产,销售的线性流程驱动,区块链的经济模式是生态生长的模式,将形成产销闭环。每个个体可以释放自己的价值。也可以是多中心,或者无中心的多种拓扑模式。
此前,曾博士还和5CGroup CEO 张荣刚一起参加了在西子湖畔举办的英中金融家协会关于区块链和智能驾驶的投资论坛。
尾 言
在生活节凑越来越快的当下,亚健康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人类,而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只有生病了才会想到医院。传统的医疗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在消费者,主要是疾病患者的需求,在这个巨大而广阔的市场里,5CGroup响应国家对发展大健康政策的号召,以创新的思路、为该项目注入丰富的资源。5CGroup与玖肽深度融合,在大健康+互联网领域创造全新的商业发展模式,推动前沿的生物学、医学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疾病防控的商业产品,造福国民,还每个人一个健康的心身。
让祖国传统养生理论在一带一路地区发扬光大
“一带一路”倡议是承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实践,是中国在新时期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在第二十三届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全会上,我国发表了题为《坚持可持续发展 共创繁荣美好世界》的致辞,强调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方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合力打造开放多元的世界经济,努力建设普惠包容的幸福社会,致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携手开辟崭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2013年,我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实现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今年4月,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各方一致同意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之路。
当前已经到来的是“健康保健时代”,而健康产业也将成为继IT产业之后的全球“财富第五波”。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皮尔泽的《财富第五波》一书认为,继蒸汽机引发“机械化时代”以及后来的“电气化时代”、“计算机时代”和最近的第四波“信息网络时代”以及目前到来的“健康保健时代”。
资料显示,随着城市科技的发展,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在中国,健康服务产业已成为发展潜力最大的未来产业,正在酝酿和形成超过十万亿的巨大蓝海市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近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将研究部署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议题。健康服务已经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未来社会整体幸福指数的国家级重大事业。
2019年端午期间,5CGroup杭州团队、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建华博士团队和义乌聚商码头董事长马光敏先生及其团队在义乌聚商码头就一带一路大时代、大健康产业以及如何在一带一路下把大健康行业引领至中东、北非阿拉伯国家进行了深入研讨。
在义乌小商品市场,一包包货物“整装待发”,它们将被送往伊拉克、阿富汗、阿联伊朗等中东国家。义乌声名鹊起于改革开放后不久,那些精明的的阿拉伯人和波斯商人,早就像候鸟一样穿梭于义乌和他们的祖国之间,在带回大量商品的同时,也把义乌带进了各自的世界。
在这些活动的背后,一大批默默无闻的阿拉伯语翻译的贡献功不可没。但长期以来,这个群体都是一盘散沙,各自为阵。马光敏及其团队慧眼独具,利用义乌得天独厚的市场条件和200多个阿拉伯语翻译,将各路好汉聚集起来,打造聚商码头平台,不断升级优化经营模式,开辟阿拉伯国家市场。马光敏董事长对聚商码头的未来也是给予了厚望:“聚商码头现在已经有上百人参与进来,有持股也有以战略联盟的方式,我们相信在后期,会有更多的人参与,我们也有信心把这个团队做强做大。”
与会出席的曾建华博士首先介绍了玖肽平台拥有的大量国家发明专利,黑科技产品,能解决如下问题:三高、肾结石、肥胖、便秘、疤痕、斑点、基因检测、抗衰和修护、癌症、老年痴呆、过敏、不孕不育,健康检测等!玖肽平台将自身定位为世界大健康行业的生态服务商,本着爱、欣赏、聆听、尊重的价值观和让中国民族品牌站在世界中央的愿景致力于将该平台打造成互联网+大健康+大美业的大平台。
5CGroup参与以区域化、国际化视野,同聚商平台和玖肽大健康平台进行资源整合和战略策划,与其深度融合,创新运营模式,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推动大健康行业的发展,让平台各方都能相互成就,相互融合!
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近75%的人口处于疾病或亚健康状态,如何提升人们的健康水平是很多国家乃至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随着人们对疾病与健康的认识不断提升,全球医学发展趋势已经由“重治疗”转变为“重预防”。中医提倡“不治已病治未病”以及食药同源的理念为预防和治疗疾病提供了独特而有效的思路。在解决全球的健康问题方面,中华独特的养生文化日益显现出独特的优势和特殊的价值,成为解决这个世界性问题的中国方案。玖肽平台的健康美业黑科技在聚商码头平台上的阿拉伯国家市场的潜力巨大。“一带一路”不仅是经济文化相融相通的舞台,更能让祖国传统医学大放异彩。
“一带一路”进行时·中法并购与法律合作
今年4月份,习近平主席在访法期间同法国总统马克龙会谈。两国元首一致同意,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打造更加坚实、稳固、富有活力的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其中,共建“一带一路”为中法合作提供了新机遇。马克龙表示,法国愿积极推动欧中合作关系不断向前发展,主张加强欧盟互联互通战略同“一带一路”倡议对接。
2019年6月14日下午,“一带一路中法营商环境法律研讨会”闭门会议在浙江泰杭泰杭律师事务所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浙江省高级经济师协会、欧洲华创会、欧盟中国委员会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指导,由浙江省高级经济师协会并购投资专委会、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法国百能律师事务所主办,杭州市律师协会并购与投资专委会、杭州思捷欧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CGroup、e律师联盟协办。
首先,欧洲华创会副会长兼中国区负责人邹建锋先生作为嘉宾代表发表致辞。邹建锋先生首先对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行表示祝贺,致辞中,邹先生就《中国新闻周刊》法文版、欧洲华创会的创办历史、组织与法国社会重要人士、企业的交流等内容作了详细介绍,并向出席会议的各位代表发出诚挚邀请。
在演讲环节,法国百能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Jacques Goyet(高叶先生)、法国百能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宋立伟律师共同为大家带来《法国投资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Aspects juridiques desinvestissements en France》主题演讲,他们从法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监管、对法投资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购流程及注意事项等三个方面就在法投资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公布了外国对法国直接投资需审批的投资清单。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先生、蓝思Global联合创始人Richard Wimsatt(王小龙先生)共同发表了《中国全球投资服务China Global Sustainable Investment Services》主题演讲。他们就中国投资环境、中国投资并购、泰杭、e律师联盟的投资协作优势、全球并购投资协作网的建立运作及交易流程等向各位参会代表作了详细介绍,获得在场代表的高度赞同。
5CGroup董事长张荣刚先生在本次研讨会中对中法之间的投资和并购模式及具体的项目方向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在与会者中引起了很大共鸣。他提出中法营商环境应聚焦于法国时尚,品牌、高科技及创意公司等领域,助力中国传统企业的转型升级。
法国国际关系与战略研究院院长博尼法斯称,“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公认的最重要的国际倡议之一,为当今全球治理提出了独到的解决方案。“一带一路”有利于促进包括欧洲、非洲在内的沿线各方共同发展。欧中应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开展更多合作。当前,中法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合作不断深入,在多个领域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此次“一带一路中法营商环境法律研讨会”将帮助中法双方在今后的并购投资、商贸交流中开展更深层次的互助与合作!
海盐-杭州现代农业发展恳谈会
当下,美丽乡村建设,绿色观光农业,康养产业,乡村旅游这类热词已经高频率出现在各类媒体,成为了现代农业发展的主旋律。回首30多年前,在工业企业改革的发源地浙江海盐县,海盐衬衫厂的步鑫生一举成为风靡全国的改革英雄,从而把海盐推向了企业改革的风头浪尖。而今,全国性工业领域改革已经步入平台期,但农业领域的改革还是一片蓝海。海盐县政府借势发力,大力推进农业招商,以创新性思路,充分发挥海盐的地理和文化优势,在农业领域走出一条自己的路
2019年6月19日,由海盐县农业农村局主办,5CGroup团队承办的2019海盐-杭州农业精准招商交流会,在杭州下沙和达希尔顿酒店隆重召开。
大农业正是当下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其中可以包括现代农业、康养旅游、生态旅游、观光体验等等多样的发展形势。为了把握机会,促进合作与发展,本次的农业精准招商会抛开以精准对接和点对点的模式,凭借5CGroup丰富的国际资源,邀请了来自新加坡、中国台湾、美国和日本的农业巨头,还有杭州本地的知名企业家,参加恳谈会。参与的公司所在行业跨度从互联网到特色小镇建设,为海盐下一步的农业招商奠定了互联网+的模式。会议结束后,已有多家企业表达了强烈的合作意愿。美丽乡村建设的未来发展空间不可小觑。
海盐县领导首先展示了海盐县的区位优势、农业产业发展概况,重点介绍了海盐县望海镇、澉浦镇、通元镇、秦山镇的特色农产品,休闲观光农业产业、养生养老田园综合体,生态产业等,让与会企业充分了解了目前海盐拥有的资源优势,之后,参会企业分别介绍了自己的企业以及进入农业领域的发展设想,由此引爆了大家对发展现代农业的热烈讨论。
资源对接:与会企业-海盐农业
本次交流会邀请前来出席的有: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局长金胜华与副局长张越茜、海盐县武原街道副主任姜金凤、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副主任黄家红、海盐县望海街道副主任王爱民、海盐县秦山街道副主任王勤建、海盐县沈荡镇副镇长潘沈峰、海盐县百步镇副镇长刘爱群、海盐县于城镇副镇长王民华、海盐县澉浦镇副镇长顾建华、海盐县通元镇副镇长马万勇、海盐县农业农村局产业科科长姜丰华、海盐县农业招商办副主任冯勤良、副主任汤超与副主任俞剑云。
1. 台湾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曾子芸:该公司致力于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公司自主研发世界级技术,拥有多项知识产权及“瑞赛克Recycle"商标注册,结合智能微电脑控制系统,主要提供有机废弃物资源再利用生物技术和一站式全方位解决方案,能够将有机废弃物快速无害化处理。
公司的大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正是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与海盐农业理念相同,有共同的发展前景。
2. 新加坡红点城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沈荣大:总部位于新加坡,公司具有国际化专业知识和资源,为政府和投资人带来国际先进的理念、技术和融资资源等服务。
该公司有多项成功的城镇项目,其中库尔勒养老中心项目,红点公司在新疆建设六位一体福利园: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孤儿院、老年公寓和社会救助站,建设具有国际化的“医养结合”养老中心。海盐位于上海、杭州之间,风景优美,基础设施发达,红点公司在城镇化方面的建设经验正适应了康养行业在此地的发展。
3. 杭州沃源水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建利:该公司深耕杭州鲜活水产品、水产饲料领域三十载。拥有良好的产品、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公司核心价值突出,产业链闭环,公司总裁谢建利表示与海盐农业的合作,将能促进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4. 浙江锦阳集团公司副总裁黄强:锦阳公司深根下沙面向全国,公司涉及领域广泛,在教育,国际学校,餐饮,旅游,建筑,保安都深有建树。公司下一步重点推进康养产业园,与海盐的发展规划高度契合。
5. 杭州大河机电公司董事长张洪平:该公司董事长带来了日本的智慧植物工厂项目。植物工厂是是利用计算机对植物生长的温度、湿度、光照、CO2的浓度以及营养液等等环境条件进行自动检测、监测、控制,省力、高效的农业生产方式。
6. 京尚科技总经理屠瑾:浙江京东集团旗下,为企业提供文化创意的新媒体公司,利用云计算、AI等技术,促进产业资源对接,推进企业新零售发展,推进制造业、农业智能化。
7. 美优美集团副总裁沈丹萍:公司投资了抖音等自媒体,沈总提出将当地农户作为个体创业者的设想,精准提供电商、销售、小视频技能培训,提升个人技能,带动产品销售。
8. 杭州慧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大鹏:公司主营室内外装饰工程 、景观工程。公司计划转型,进入现代农业领域。
9. 美国蓝思科技董事长Richard C. Wimsatt: 蓝思是聚合全球律师,投行和基金公司的商务平台,上市公司孵化器。Richard以其在美国、欧洲的丰富经历,表达了对海盐农业发展的观点,在老龄化日益突出、城市化进程放缓的今天,农业与乡镇是我们的未来。
双方的发言结束后,海盐县代表与各个企业就农业发展模式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5CGroup的农业顶层设计
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受各方面因素制约,发展已经触及了天花板,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的是高科技农业,引入工业发展模式,引入基金等资本促进农业发展。5CGroup团队拥有丰富的农业项目资源与经验,如在新疆协助当地的一家企业从捷克引进优良品种的啤酒花进行培育和种植,大大改善国内低质啤酒花行业的现状,同青岛啤酒等开展长期合作;协助蒙牛集团同以色列农业科技公司和基金合作,在内蒙古与蒙牛进行荒原改造,获得了联合国碳排放交易基金;协助美国的公司同诸暨山下湖珍珠养殖场进行技术对接等。
一个重要的案例:莫干山裸心谷,中国首家荣获国际LEED绿色建筑铂金级认证的生态度假村,曾邀请了清华北大复旦的专家学者举办经济论坛。5CGroup团队担任裸心谷项目的总体策划,为裸心谷打造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商业经营模式。
5CGroup CEO张荣刚先生认为现在农业生产规模依旧很小,模式成就,农业工业化,农产品工业化,农业投资资本化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拥有巨大的市场与空间。传统农业发展已经触及了天花板,高科技农业聚集、金融资本入场,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突破口。5CGroup团队将根据海盐的文化、独特的气候、并结合时代的发展趋势,整合项目与资源,导入先进的科学技术、产业资本,促进海盐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农业金融化。会议在如何发展现代农业 ,打好农业特色牌的探讨中圆满落下帷幕。与会人员形成一致观点,那就是打破传统耕作模式,必须运用现代经济发展模式,植入资本和技术;农业必须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相结合,创新生产、营销、融资模式;整合农业产业链,打造农业生态圈,形成每个镇的特色医疗、生物、康养农业产业。5CGroup团队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嫁接企业资源与技术,为海盐农业设计农业战略性发展蓝图,使得先进的农业项目在海盐落地开花。
会议总结
本次会议突破了以往传统的招商会模式,旨在促进各个行业、企业与海盐县的全面交流。本次招商会不仅仅促成了企业与海盐县的合作,为企业及海盐县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与资源,也让到场的每一位看到了新的商业机遇的曙光。现在农业的发展已经不能再局限于传统模式的精耕细作,而是要深入发展,发挥我国人口基数大、农业用地多的优势,结合现有的科技,利用现有的资源,顺应时代的潮流。国际上现代农业科技已有很多可以借鉴的例子,比如日本在智慧农业方面的发展——提高生产率,以色列高效节水灌溉等等;随着民宿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旅游体验要求的不断提高,乡村旅游等等产业也有着巨大的需求及市场。虽然招商会已经结束,但合作还没有停止,未来的发展也不会停止。5CGroup将通过其资源配置和嫁接能力,贯穿原本分离的产业的桥梁,助力大农业产业高速发展。
因合而盛:IPC知产链开启国际化征程
IPC知产链是实体企业+区块链的典型应用,是用区块链技术将IP内容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的公链,以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IP的资本化和可交易性。实体企业的各种有形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债权、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全部记录在IPC公链上存证,保证知识的完整并有效溯源,生态中自带的token也能对创作者产生激励,通过IPC公链映射为区块链上的通证,帮助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实现创造、流动、转移和转换。
合作行业横跨游戏智能硬件,物品维保平台,智慧物流行业,文化票务演出行业,互联网广告分发行业,游戏娱乐行业,消费养老行业等各个领域。
著名经济学家陈瑜教授。《消费资本论理论与作用》作者。
陈瑜教授观点:消费者在购买企业的产品后,企业应该把消费者的消费视为对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该企业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消费者,消费者消费行为同时也是投资行为,而变为“资本家”的消费者不仅仅关心自己所购买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也关心购物后所带来的利益。
2019年7月12日,因合而盛.共创未来 2019 IPC知产链无界生态酒会在北京举行。IPC投委会主席李俊携IPC知产链及生态体系伙伴团队成员和区块链行业众多大咖共聚北京前门地区,共谋行业发展。
安鑫鑫,金色财经CEO,曾担任火币网商务负责人,国内区块链教育知名导师,比特币长期投资者。金色财经是集区块链行业新闻、资讯、行情、数据、百科、社区等一站式产业服务平台,追求及时、全面、专业、准确的资讯与数据,致力于为区块链创业者以及数字货币投资者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也是多家搜索引擎新闻源合作媒体,并且和腾讯、猎云、等数十家财经及科技媒体达成内容合作。
杭州五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荣刚先生应邀参加。同时张荣刚先生接受IPC知产链聘请,成为其海外发展顾问,他将为IPC知产链的的全球拓展提供总体策划与实施方案。
与会嘉宾还有:世界新经济研究院副秘书长,世研智库副研究员李元元、库神钱包创始人袁大伟、库神销售VP张玉、港盛科技创始人魏琨、亿爵资本创始合伙人陈文,李啸虎;核财经创始合伙人王猛、ChainUP高级合伙人史翼、水木基金发起人翟振林、ChainHR链人创始人张晓媛。
还有IPC知产链全球生态顾问王翊鹤、IPC知产链海外法律顾问张荣刚先生、IP BANK 生态项目负责人徐浩、IPC欧洲区负责人Zoli、WBTO 生态项目负责人王浩博、生态合作伙伴(万物盾)周旭杰、PIG京猪游娱陆玮奇、雷神科技鲁志伟、CTC胡慧超、NAC林云飞等100余位嘉宾。来自区块链全领域的大咖都对IPC知产链国际化的技术应用、模式落地与法律金融问题献言献策。
众所周知,区块链是去中心化且无国界的,国内的区块链项目都在积极的往国际化方向发展,而IPC知产链也不例外。IPC知产链的全球化进程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可以预见在与各国产业结合中将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各国的法律、习俗、宗教都存在重大差异,5CGroup团队拥有丰富的国际化资源和经验、尤其是国际法律资源、在诉讼和非诉领域均有成功案例,5CGroup团队将为IPC知产链的国际化征程提供全方位服务。
IPC知产链正在充分整合和布局全球资源,在全球范围内扩大IPC品牌影响力,扩大IPC生态社区共识,不断的进行品牌开放,扩大应用,打造成为全球主流公链品牌项目,最终建立起去中心化的全球生态社区。5CGroup团队将会是IPC知产链国际化道路上最坚定的盟友。
中国医药领域新风口-大麻CBD
听到“大麻”两个字我们很自然的会联想到毒品。从科学原理上讲,大麻中有一种被称为四氢大麻酚(简称“THC”)的物质,(THC)是成瘾的罪魁祸首,它作用于神经,促使大脑分泌多巴胺,从而影响感知,被我国列入“毒品”的范畴之内。而大麻二酚(CBD)并不具备成瘾性。按THC含量,大麻可划分为三类:
在我国,大麻植株内所含THC的比例是用于区分娱乐(毒品)大麻和工业大麻的唯一指标,即THC>0.3%为娱乐大麻(不合法),反之THC<0.3%为工业大麻(合法)
随着对大麻植株和大麻素研究的深化,工业大麻的下游应用范围大幅拓展,医疗、食品饮料、烟草、美妆护肤、新材料、建材、军工等领域。
一:CBD的概念和医药作用
而在医疗用途,工业大麻萃取物中的CBD(大麻二酚)因其独特的作用受到追捧。CBD属于大麻素族,是大麻中的主要化学成分,提取自雌性大麻植株,是大麻中的非成瘾性成分,具有抗痉挛、抗焦虑、抗炎等药理作用,可作用于多种疑难疾病的治疗,还能有效消除四氢大麻酚(THC)对人体产生的致幻作用,被称为“反毒品化合物”。
人体内存在着一种系统,即内源性大麻素系统(ECS)。ECS是指在我们人体内所有能与大麻素结合的受体细胞,这些细胞分布在我们全身,CB1受体、CB2受体则是两个基础单位。
CB1受体主要集中在我们的大脑,作用于中枢神经,影响着我们的情绪、食欲、记忆等系统等。CB2受体分布我们全身,大量存在于免疫系统和造血细胞的外周组织中,影响着我们自身的免疫能力和的神经系统。
正常情况下,我们人体内各器官和系统相互配合,达到平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人压力过大、作息不规律,久而久之,免疫能力下降、身体产生各种疾病。
CBD能以间接方式辅助全身的受体调节人体内部的平衡,指导身体使用更多我们自己的大麻素。
CBD除了来自大麻提取物外,在国外也有通过合成方式获取。
二:工业大麻的相关法律
虽然CBD受到资本青睐,但我国法律将大麻视为毒品原植物,对其种植实施严格管制,目前仅云南和黑龙江省可合法种植工业大麻,两省在许可证制度、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设置严格规定。吉林有望成为第三个合法种植工业大麻的省份。实际上工业大麻在我国多省份均有种植,例如山东、山西、安徽、辽宁等,但其他省份关于工业大麻的立法仍未实现突破。
云南省2010年起可合法种植工业大麻,在许可证制度、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设置严格规定。2009年9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其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工业原料种植依法实行许可制度,花叶加工、麻杆加工、麻籽加工依法实施许可制度,园艺种植和民俗种植实行备案制度。该规定对申请领取种植和加工工业大麻许可证进行了明确且严格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续的应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2017年起可合法种植工业大麻。黑龙江省在最新修改的《黑龙江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1日起实施)中专门增加了“第四章工业用大麻管理“,其对工业大麻的引进和管理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全程需向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加工后副产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防止工业大麻流入非法渠道。
吉林省有望成为第三个合法种植工业大麻的省份。2018年3月,吉林省政府将《吉林省禁毒条例》列入当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将“工业大麻管理”作为单独章节,对工业大麻的定义、性质、育种、种植、加工、销售等环节均作了规定,明确在有序放开的前提下加强行业监管。该条例拟在省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呈报省政府履行立法程序。2019年1月,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与荷兰FG公司合作成立了吉林省麻类工程研究中心,签订《工业大麻合作研究协议》,引进荷兰大麻研究二十余年的成果,工业大麻有望成为吉林省新经济增长点。
三:总结
我国大麻研究多集中于大麻纤维和大麻籽工业应用,药理医疗领域仍需加强。目前欧洲和北美洲等偏向于大麻素药用研究、加拿大偏重于大麻籽食品加工、中国则侧重于大麻纤维的制备和相关机械设备研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大麻研究的专利申请虽然数量排名第一,但主要集中于大麻纤维分离及应用和大麻籽的食用方面,药用研究专利匮乏。
我国学术界及医疗界在内源性大麻素及大麻素受体的药理方面进行了一定研究,但对于THC和CBD两种植物源大麻素的药理研究仍需加强。因此相关医学和药学科研及产品研发存在较大发展空间,对于企业来说,CBD将是巨大的机会和风口。对于忙碌的现代人来说,CBD药物,也是缓解焦虑、抑郁等现代精神疾病的绝佳契机。
漫话VIE结构及其运用
一、VIE的概念
VIE的概念诞生于2001年安然事件,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IN46。根据FIN46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任一条件的SPV(项目公司)都应被视作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
(一)风险股本很少,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公司)的股东投票权;
(二)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
(三)实体(公司)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我国某些行业比如电信、媒体和科技(TMT)等限制外商投资。然而,这些行业企业由于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盈利,不符合银行贷款资格,融资困难,所以企业采取VIE模式,在境外上市,获得境外资本的投资。新浪、腾讯、百度,京东、阿里巴巴等众多巨头公司也采用VIE架构,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顺利融资。作为VIE主要受益人的企业必须披露对该实体的持股,并将其作为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一部分。
二、VIE构架搭建步骤
(一)设立海外第一层权益主体——BVI 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公司要求简单,成立程序快捷、维续成本低廉、保密性高;宽松的外汇管制;无须缴付任何所得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继承税、遗产税或财产税。
BVI 作为创始股东的持股主体,股东用自己100%持有的BVI公司持有其在开曼公司的股份,而非个人直接在开曼公司持股,若以后开曼公司有分红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该项收入进入BVI 公司而非个人,BVI 免税且具保密性,股东避免了被立即征收个税,具有递延纳税或者可能免税的功能。
(二)设立海外第二级权益主体——开曼公司。现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等国际知名交易所都接受注册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公司挂牌上市。但因BVI 注册公司透明度低不易被接受,所以选择开曼作为上市主体。
(三)设立海外第三级权益主体——香港壳公司。香港跟中国大陆有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一层香港,未来大陆公司向股东分红等可能会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从具体注册操作层面讲,用香港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OFE),需要对股东进行公证,而香港公司的公证费用和时间成本,均比对开曼进行公证节约很多。
香港壳公司在境内设立WOFE 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顾问服务协议、资产运营控制协议、认购股权协议、投票权协议、配偶声明。通过这些协议,注册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母公司最终控制中国的内资公司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并且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
三、VIE的风险
(一)VIE架构下公司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上市,VIE架构的公司若要回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则需要在上市前将VIE架构拆解,完成一个“红筹回归”的重组过程;
(二)VIE架构下公司或公司的股东可能会面临潜在的被税务主管机关做“税务调整”的风险;新浪就在其年报中披露,上市的壳公司在中国内地没有任何业务,如果非中国运营的境外壳公司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VIE向其协议控制方分配股息。壳公司并不能保证在现有的结构下获得持续的股息分配。
(三)VIE结下境外控股公司和境内WFOE是通过协议安排控制境内运营公司,在控制力上相对于直接的全资持股的控制具有更多的不稳定性因素;2011 年一季度,马云以协议控制不能获取第三方支付牌照及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为由,在股东反对、董事会未通过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断掉支付宝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协议控制关系,使VIE 架构的合法性及其前景备受业界关注。“支付宝”事件随着马云与雅虎、孙正义之间对支付宝协议控制上的矛盾公开化,VIE 架构的合法性及其前景备受业界关注
四、总结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些改革措施旨在避免VIE结构产生的危机。但是,由于银行的游说努力 。 如果他们将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带回他们的账面上将产生可怕的后果。FASB放宽了对VIE的规定,使银行能够继续在资产负债表外向实体(公司)贷款。
中国 TMT 产业的蓬勃发展,与 VIE 架构下融资、上市顺畅密不可分,VIE 架构助力大批创新型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基金并成功上市,推动了 TMT 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VIE 架构对于我国的产业和技术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
VIE架构是基于监管的灰色区域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法律架构,已经成为监管机关立法不能回避的课题。商务部起草的中国《外国投资法》草案等相关法律已经在探讨基于实际控制的原则规范VIE架构,VIE架构公司的存在是既成事实,监管机关应该更倾向于疏导、规范而非以关门禁止的方式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区块链+产业,方兴未艾的一片蓝海
区块链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不仅在技术方面全面开花,更是在应用方面取得了突破。从2018年8月第一张区块链发票诞生,同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在全国首次应用区块链技术定分止争。2019 年 3 月 30 日,“天平链”成为首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项目。8月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总结判例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因其凝结了抽象劳动力,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应认定其具有虚拟财产和商品属性。现在人民银行数字货币呼之欲出,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表示,数字货币采用区块链技术,双层运营体系。区块链在技术层面和应用层面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区块链是社会技术突破的一把钥匙之一,5CGroup团队一直在探索未来的企业发展方式与策略,思考如何将区块链这项技术引入到现代企业,以增强其竞争力,走向新的高度。
《深圳商报》资深评论员黄青山刚发表了一片文章:
从2018年8月10日深圳国贸旋转餐厅开出全国首张区块链电子发票,到今年8月6日深圳开出第600万张区块链发票,区块链正在深圳交通服务业和大数据服务业加快布局,产生出几何级的裂变效益。人们明显感到,区块链融入各类产业和生活的脚步已明显加快。
区块链是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的新模式,具有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特征。作为隶属于比特币技术的重要概念,区块链本质上是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其字面含义代表着区块形成的链条,在每一个区块当中都包含着有效的信息。
区块链在其成长阶段也饱受争议和诟病。由于区块链的技术源头与比特币等关联,区块链一度给人的印象就是虚拟炒作。由此区块链经历了污名化、还原化和科普化三个阶段。目前在大数据产业转向高端、5G的大背景下,区块链正从科普化加快转向产业化、实体化。
官方连连为区块链正名发声。人民网专门成立区块链新闻频道和区块链研究院,人民创投与海南省合作设立区块链研究分院,开办产业政策研究室及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区块链培训基地。今年8月6日,央行政策吹风会公布,央行在大湾区特别是深圳建立贸易融资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试点,目前贸易融资平台已上线试运行。
随着顶层设计的正名和政策引导,区块链技术落地成果和场景范围逐步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省市加入发展区块链的阵营。据人民日报消息,今年上半年共有13个地方省市出台27项相关政策,提出要促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占领技术高地。
其中河北省雄安新区2019年1月出台政策,构建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评价体系,广泛应用于社会治理和政府项目招投标。2019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峰会暨第三届中国区块链开发大赛成果发布会在杭州举行。借助市场力量和创新驱动,深圳IT巨头进军区块链的势力很猛。腾讯引领区块链核心技术和应用场景,在“区块链+税务”、“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区块链+游戏”、“区块链+医疗”、“区块链+物流”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区块链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产业大气候。深圳是区块链技术的先行先试区,同时也要看到,区块链高节奏发展正呼唤政策配套和专项规划。目前政策还处在探索阶段,对区块链项目下一步要着眼大湾区产业联动,制订系统化的产业政策;要在区块链基础标准、区块链金融科技、区块链实体化应用等方面抢占产业制高点。
在发展理念上,考虑到区块链处在早期发展阶段,政府可加大引进区块链技术进入社会治理领域。通过肯定区块链价值,能增强区块链创业者的信心,提升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在区块链的虚实之辨上,要加快打造区块链共赢生态,努力在落地场景上做深做透,以场景为驱动,解决实际痛点,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技术升级。
区块链项目从技术开发到实际应用,都有了显著的成绩和进步。据The Block报道,更严格的新AML和KYC法律将在未来4个月席卷欧洲,使当地加密交易所和托管人的合规与银行更加一致。截止日期定在2020年1月,尽管许多司法管辖区和交易所已经符合相关规定,但这可能对马耳他等所谓的“宽松”地区产生重大影响。规模较小的交易所也需要在合规方面进行投资。中国区块链蓬勃发展,相应政策和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完善,作为未来发展方向之一的区块链,正在形成逐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中央支持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积极发展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创新应用。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基金)产品互认。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上先行先试,探索创新跨境金融监管。5CGroup团队一直在区块链领域勇于探索,提供法律与金融方面的服务,杭州五羲CEO张荣刚先生正为IPC知产链的的全球拓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真正能把区块链技术项目应用落地。用区块链技术改善生产关系,激活生产力,推动社会发展前进是5CGroup团队的的目标和愿景。
揭开央行数字货币的神秘面纱
在日前举行的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表示,央行下属的数字货币研究所早于2018年就开始了数字货币系统的开发,央行数字货币已是“呼之欲出”,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后引发了互联网和金融界广泛热议。
现有纸钞和硬币的发行、印制、回笼和贮藏等环节成本较高,流通体系层级多,且携带不便、易被伪造、匿名不可控,存在被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实现数字化的必要性与日俱增。央行数字货币保持了现钞的属性和主要特征,满足了便携和匿名的需求,将是替代现钞的最好工具。
央行研究发行数字货币并非一时之举。据悉,从2014年至今,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已经进行了5年。2017年,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正式成立。目前,该所已经申请了74项涉及数字货币技术的专利。
不同于比特币等市场流行的各类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采取的是双层运营体系。人民银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者是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这就属于双层运营体系。在商业银行等机构现有的基础设施及成熟的应用和服务体系下,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机构可以密切合作,不预设技术路线,充分调动市场力量,通过竞争来实现系统优化,共同开发、共同运行。这既有利于整合资源、发挥合力,也有利于促进创新。
“单层运营”下,央行直接对公众投放数字货币,首先,央行受制于预算、资源、人员和技术等客观约束,将导致风险过度集中。其次,“单层运营”下,央行数字货币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将形成竞争关系。商业银行吸纳存款能力降低会增加其对同业市场的依赖,抬高资金价格,增加社会融资成本,损害实体经济,引发“金融脱媒”。极端情况下,还会颠覆现有金融体系。
所以,央行数字货币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央行数字货币是M0替代,M1和M2基于商业银行账户,已实现电子化或数字化,没有再次数字化的必要。
M0=流通中现金
M1=流通中现金+可交易用存款(支票存款转帐信用卡存款)
M2=M1+非交易用存款(储蓄存款定期存款)
M3=M2+其他货币性短期流动资产(国库券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M0流通中的现金量作为最窄意义上的货币
M1反映了社会的直接购买能力,商品的供应量应和M1保持合适的比例关系,不然经济会过热或萧条.
M2反映了现实的购买力,也反映了潜在的购买力,研究M2,特别是掌握其构成的变化,对整个国民经济状况的分析,预测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央行数字货币是对M0的替代,不应对其计付利息。这样既不会引发“金融脱媒”,也不会由此引致通胀预期。相应地,也不会对现有货币体系、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运行产生大的冲击。
在双层运营体系下,央行数字货币仍然是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其债权债务关系并未随着货币形态而改变,因而仍必须保证央行在投放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加强央行的宏观审慎与货币政策调控职能。
央行数字货币应坚持中心化运营模式。由于央行数字货币是M0替代,所以也应遵守现行所有关于现钞管理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的规定。为配合反洗钱等相关工作,可要求相关机构就央行数字货币的大额及可疑交易向央行报告。同时,为引导央行数字货币应用于小额零售业务场景、不对存款产生挤出效应,避免套利和压力环境下的顺周期效应,可对其设置每日及每年累计交易限额,并规定大额预约兑换。必要时,也可考虑对央行数字货币的兑换实现分级收费,对于小额、低频的兑换可不收费,对于大额、高频兑换和交易收取较高费用以增加兑换成本和制度摩擦。在利率零下界的情况下,这种安排还可为央行实施负利率政策创造条件。
央行掌握必要的数据以确保审慎管理和反洗钱等监管目标得以实现,此举也能减轻商业机构的系统负担。“中央银行-商业机构”的双层运营模式是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的选择。
海外项目“投融建营一体化”考量-上
投建营一体化模式是工程承包企业转型的重要方向。目前,中国企业开展投资业务才刚刚开始,且主要集中在亚洲、非洲等国家,不仅面临投资开发的经验缺乏,而且项目环境也远比国内复杂,对项目风险管控的要求很高。5CGroup团队深耕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领域已久,经验丰富,对东道国市场准入要求、公司设立要求、税务要求、行业法律要求有深入研究,帮助多家中国企业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法合规研究。
以下内容是 宋玉祥对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的思考。
近年来国际工程市场变化很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承包利润越来越薄,承包条件越来越苛刻,承包风险越来越大。在这种新的市场形势下,拉动工程承包甚至转型开展境外投资,向国际工程价值链的高端发展,“投建营一体化”项目运作模式就是这种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与传统承包工程项目相比,“投建营一体化”项目的收益水平更高,但运作模式和交易架构更为复杂,运作难度更大,面临的风险也更高。
本文将对境外“投建营一体化”项目的运作要旨、流程和核心考量因素作以剖析,供我国对外承包企业业务转型升级、运作“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参考借鉴。
一、投建营一体化的概念、兴起和价值
(一)投建营一体化的概念所谓“投建营一体化”,顾名思义,即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于一体的、全寿命期全产业链的项目运作模式。严格说来,“投建营一体化”的表述是片面的,准确的表述应为“投融建营一体化”,因为融资在投建营一体化项目中具有十分重要甚至关键的作用,忽视融资的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在运作实践中成功的几率微乎其微。为此,本文在下文将统一使用“投融建营一体化”的概念。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与传统的工程承包模式不同,它扩展和延长了传统工程承包项目的业务链条,将项目运作的范围向前扩展到项目的开发和投融资环节,向后扩展到项目的运营维护环节;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与传统的绿地投资模式也不同,它将项目的运作范围在绿地投资业务的基础上扩展到了工程建设这一项目运作的关键环节,实现了以投资拉动工程建设业务的目的。例如,在某两家央企下属单位运作的土耳其某电站投资项目上,项目运作方就采用了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其组织架构可图示如下:土耳其某电站项目运作架构图
(二)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兴起的原因近年来,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开始受到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特别是央企承包集团的推崇,已成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新的市场发展趋势,究其原因,主要如下:
(1)国内原因: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低价竞争严重,行业收益率下滑,合作条件越来越严格,项目获取难度越来越大,风险也越来越大。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我国银行授信高、融资能力强、融资成本低的大型承包企业,特别是央企承包集团,开始转变项目运作模式,利用投融资方面的竞争优势和强大的投融资能力,走上了投融建营一体化之路,以投资为抓手来拉动海外工程业务。
(2)国外原因:我国承包在境外工程承包实践中,来自于国际承包商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如西班牙、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的承包商,特别是,土耳其承包商近年来快速崛起,在西亚中东和北非市场也给我国承包商造成了不少压力,这种竞争形势和竞争压力也迫使我国对外承包业务转型;同时,近年来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等大宗商品的价格长期处于低位,亚非拉国家政府和业主的财务能力普遍低下,迫切需要外国承包商投资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这些都成为我国承包企业由传统的EPC承包模式转向投资拉动EPC工程、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的重要国外原因。
(三)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的价值在海外业务中走向投融建营一体化之路,对我国承包商来说具有重大价值,在笔者看来,至少具有以下几大价值:
1. 以投资拉动工程业务,锁定项目机会,即锁定EPC承包工程,助力国际工程市场开发;
2. 以投资为筹码,向东道国政府或境外业主争取更好的合作条件,获得更高的收益率,同时降低合作风险;
3. 推动我国承包企业长期持有境外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境外收益,实现境外可持续发展;
4.更重要的是,以投资拉动工程,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相对于同行业竞争者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类似于植物学上的“顶端优势”,从竞争惨烈的我国对外承包行业中脱颖而出,强者俞强,这在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央企承包集团的国际业务发展中体现的格外明显。
二、投融建营一体化的运作流程和要旨
(一)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是揭示和防控境外项目运作风险的重要途径,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商务尽职调查和技术尽职调查等。但我国承包企业在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时,受传统观念和低报价情况下成本预算控制压力的影响,往往很少聘用外部专业机构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而自行调研范围的往往不深、不够全面,容易发生尽调漏项和偏差,不能充分有效地识别风险敞口。但承包企业一旦采用投融建营一体化的项目运作模式,将跨入陌生的境外投资领域,而境外投资对法律尽职调查的深度和广度要求更高,除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调研的东道国市场准入要求、公司设立要求、承包资质要求、当地成分要求、税务要求、外汇管理要求、劳动用工要求和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法律内容外,还需要调研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律、投资鼓励和限制政策、投资审批程序、行业法律要求、项目许可要求、融资政策、土地制度、环境保护要求、设备材料进出口要求、项目退出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在就目标项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商务尽职调查和技术尽职调查(必要时先进行初步的现场勘测)后,承包商(在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下已转化为投资方)应组织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包括经济可行性研究、技术可行性研究和合法合规研究。只有在就目标项目的运作做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并经研究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后,才能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设计项目的交易模式和投资路径。
(二)投资方案设计投资方案设计的重要性对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来说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项目运作的法律可行性、投资安全和投资的成本控制与收益水平。在进行投资方案设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投资比例和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在投资比例选择方面,投资方应考虑东道国关于外资比例的法律要求、投资方的投资战略以及各合资方的利益诉求和博弈。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投资的海外项目,习惯上倾向于对项目公司进行控股,以把握投资和项目运作的主动权,并实现对项目公司的财务并表。而在某些境外投资方已控股的项目上,我国承包企业也可能以小比例参股,以锁定或拉动项目的EPC承包工程甚至项目运营维护(O&M)服务。根据国际公司法律的一般实践,投资比例与公司治理结构一般是相对应的,控股投资意味着对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任命以及对项目公司经营和决策权的主导权,而作为合资方以小比例参股形式拉动EPC承包工程及项目运营维护服务的承包商,在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任命以及对项目公司经营和决策权方面则处于弱势地位,甚至获取不到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管的名额,无权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决策。
2. 合资伙伴的选择海外项目的投资,按照持股比例,可分为全资和合资两类,但在海外大型能源电力、基础设施和矿产资源等项目的投资实践中,投资发起人通常采用合资的模式,以协调利用资源、分散投资风险。在合资的模式下,就涉及选择合资伙伴问题。根据笔者服务海外投资项目的体会,建议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实践中重点考虑选择下属合资伙伴:
(1)当地合资伙伴。投资发起方最好寻找一个在东道国有实力、有影响和公共关系资源丰厚的当地合资伙伴,共同投资运作目标项目,以利用当地合资伙伴的影响力和公共关系资源,处理与项目运作有关的外围关系,特别是东道国许可的获取、土地征收(租赁)和移民安置等,以降低和防控项目运作风险,尤其是被称为“黑洞”的东道国国家政治风险。
(2)国际合资伙伴。如果遇到政治风险较大的海外投资项目,投资发起方最好寻找有实力和影响力的第三国(特别是欧美大国)的企业作为合资伙伴,通过该第三国企业甚至政府的国际影响力,来降低和化解投资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特别是东道国政府的征收征用、政府违约和外汇禁兑等政治风险。例如,近期,我国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峡集团”)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西班牙ACS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竞标预计投资额达180亿美元的刚果(金)英加3(Inga III)水电投资项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建”)与美国GE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竞标了预计投资额40亿美元的津巴布韦Batoka Gorge水电投资项目并成功中标。
(3)专业合资伙伴。如果投资发起方运作的项目不属于其主业范围内的项目,则发起方的投资风险较大,在此情况下,发起方可寻找经营主业包括项目所在行业的企业作为合资伙伴,甚至可以寻找有经验、有实力的承包商、运维商作为小比例参股合资伙伴,以加强项目运作的专业力量,实现利益绑定,风险共担,以降低项目运作的风险。
3. 投资路径的选择投资路径的选择也是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下投资发起方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发起方在策划投资路径时,一方面需考虑投资的合法性及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考虑投资成本,特别是税务成本,以实现投资成本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在实践中,发起方通常通过在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外的第三国(地区)设立离岸公司,以离岸公司为直接投资主体来投资位于东道国的项目公司,这些适合设立离岸公司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我国香港地区、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毛里求斯、荷兰等。设立离岸公司,以离岸公司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来投资位于东道国的项目公司,对于投资发起人来说具有众多利处和方便,主要有:
(1)通过离岸公司投资,可以隔离母公司风险;
(2)利用离岸避税港税收低的优势,以及离岸地与投资东道国的投资优惠条约安排,实现投资税负的最小化、收益的最大化;
(3)对于没有与中国签署投资保护协定但与离岸国(地)签署投资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通过离岸公司投资,可以利用离岸国(地)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实现投资的国际法律保护;
(4)离岸国家(地区)外汇管理宽松,外汇进出自由,便于发起方外汇资金的归集和调配使用;
(5)通过离岸公司投资,可以为发起人提供将来项目退出上的便利;
(6)发起人在第三国(地)设立离岸公司,可以打造离岸专业平台,有利于海外业务的长远发展。
(三)项目的融资模式选择融资是项目运作的血液,是项目运作成功的财务保障,是我国对外承包企业传统上容易忽视但却是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上最关键的环节和内容,投资发起人需要从项目运作初期就考虑和策划融资模式。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的融资需考量众多因素,例如,对于境外能源电力和基础设施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来说,其融资需考量的核心因素主要为:
1. 债务负担。根据对投资人是否形成债务负担,融资可分为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两种,所谓表内融资,是指相应形成投资人的负债并列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所谓表外融资,就是不会形成投资人的负债因而不会列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融资。对于投资人来说,当然更倾向于表外融资,一方面,表外融资有利于隔离其作为母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表外融资可以避免增加其负债,有利于其保持良好的资产负债结构,并进一步保持持续的投资能力。
2. 融资成本。毫无疑问,财务成本将是投资人获取外部融资的首要考量因素,因为融资成本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投资收益,它与投资收益之间是反比例关系,即更高的融资成本意味着更低的投资收益,甚至导致项目丧失经济可行性。但投资人也需注意,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往往是一对矛盾体或孪生子。融资成本的基础是借款人的资信和担保,采用表外融资虽然可以做到隔离负债,但其自然结果就是导致其下属借款单位的资信和担保强度下降,融资方的风险上涨,自然也就意味着融资成本的上涨;同样,采用表内融资,投资人以自身的资产和资信加强了融资相应的担保强度,融资方风险下降,所以融资成本也会下降。
3. 融资渠道。受长期以来EPC+F(即融资协助,多采用买方信贷形式)模式下的融资惯性的影响,我国企业在运作境外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时习惯上还是倾向于采用我国境内银行的融资,但我国境内银行基于多年来的风险偏好和业务习惯,对于境外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进行融资时,一方面,与国际银行相比融资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在融资模式选择上极难接受纯粹的或无追索的项目融资,而往往是有限追索甚至可追索的项目融资,这种有限追索甚至可追索的项目融资加重了投资方的债务负担,也给投资方将来的项目退出造成了很大困难(下文详述)。为此,我国企业在运作境外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时,不妨同时考虑国际银行甚至投资东道国本地银行作为融资渠道,这对投资方存在诸多利处:
(1)便于投资方寻求融资成本更低的融资渠道;
(2)融资模式上更容易做成纯粹的或无追索的项目融资,隔离投资方作为母公司的风险,便于将来项目退出;
(3)利用有国际性融资银行,如世行、亚行等的影响力来降低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在境外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的融资模式选择方面,近来有两种融资模式值得特别关注,一是项目融资的融资模式,二是建设期工程款延付的融资模式,简述如下:
第一,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与股东融资相对的一种融资模式,学界和实务界对其定义众多,但实质相同,即融资的借款人为项目公司而非作为股东的投资方本身,融资的基本担保为项目存在和可能形成的所有资产和收益,以项目将来的收益和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模式。根据股东方是否向融资方提供担保或信用支持,可分为无追索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甚至可追索的项目融资。与股东融资相比,由于项目融资下的资信和担保强度较低,所以融资成本比股东融资高的多。但是,尽管融资成本高,在境外投融建营一体化实践中,投资方还是更倾向于采用项目融资,特别是有限追索甚至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以隔离其作为母公司的风险,降低负债,保持可持续投资能力。
第二,建设期工程款延付融资。该融资模式在学界或实务界并无统一、规范的定义,行业人士有的称之为出口量单延付融资,有的称之为应收账款延付融资,不论称呼如何,其实质是,业主对承包商的建设期工程款采用建设期延付(至项目完工投产后一定期限届满才支付),并为承包商提供将来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承包商以业主的支付担保为基础,将项目完工投产后将获得的工程款的收款权转让给融资银行,由融资银行贴现给承包商,然后承包商将贴现获得的融资垫付到项目工程建设中,进行开工建设和完工投产;在项目完工投产后工程款到期时,业主将把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的融资银行。建设期工程款延付融资的融资模式在传统的境外工程项目中并不常见,只是偶尔遇到个别项目采用,但近年来开始盛行,采用该融资模式的项目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上。
究其原因,与传统的火电、水电项目相比,新能源项目的建设期很短(通常都少于1年),同时,境外新能源项目也大多适用新能源财政补贴政策,且补贴的标准通常是逐年降低的,在此情况下,境外项目业主在时间上难以等待耗时较长的常规融资模式(如项目融资模式下,从融资意向洽谈到融资关闭,通常需要1年多的时间),以防错过较高的财务补贴标准。但是,能否在采用建设期工程款延付融资模式的同时实现财务“出表”(即不会形成表内负债),将是考验我国承包企业的核心问题。
法务、财务、咨询等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人才和复合人才,协助中国企业积极参与沿线国别及区域规划、专业规划,推动前期规划、设备采购、运营维护等业务发展。
5CGroup团队整合内外部资源,协助中国企业加快推进”投建营一体化”业务。海外”投建营”业务不仅是工程承包业务延伸,更是企业对投融资、项目管理、运营维护、风险管控等资源整合能力的深度考量。
海外项目“投融建营一体化”考量-下
上一篇文章主要介绍了投建营一体化的概念、兴起、价值以及运作流程和要旨,但是关于运作流程方面,因篇幅原因只介绍三点: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投资方案设计以及项目的融资模式选择。本篇文章除了补充上篇文章关于运作流程剩余程序,还总结了海外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的核心考量。
本文转发自时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宋玉祥律师。
(四)项目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和签署合同是交易参与方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及风险分配载体,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境外商事主体,特别是欧美企业,都十分重视交易文件,特别是合同文件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做到交易文件的严谨、规范,保护己方利益。相对说来,我国企业对于交易文件的设计和管理较为粗放,合理利益的争取力度不够,所面临的合同风险更大。我国承包企业“走出去”承接的工程承包项目的交易模式较为简单,交易文件种类和数量也较少,与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相比,风险也相对较低。以我国承包企业认为复杂、风险大的EPC/交钥匙项目为例,其项目参与方主要有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保险公司等,相应的,其交易文件主要包括EPC承包合同、分包合同、采购合同、保险合同以及业主融资银行要求签署的直接协议(Direct Agreement)等。但承包企业一旦跨入投资领域运作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所涉的参与方将更多,主要有中国投资方、当地政府、合资方、项目公司、土地权利人、产品/服务购买方、融资方、承包商、燃料供应商、运维商和保险公司等,相应地,其交易架构将复杂的多,风险更大,交易文件种类和数量也更多,所以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和合同风险管控更应引起我国承包企业的高度重视。以境外火电BOT项目为例,所涉交易文件主要有:
(1)中国投资方与东道国政府间的合作框架协议;
(2)中国投资方与其他投资方间的合资协议(如有);
(3)东道国政府与项目公司间的BOT特许权协议;
(4)项目公司与融资银行间的融资协议;
(5)项目公司和股东与融资银行之间的担保和支持协议;
(6)项目公司与土地权利人间的购地或租地协议;
(7)项目公司与东道国电网公司间的输电协议(适用于输配电分离的国家);
(8)项目公司与电网公司或购电用户间的购售电协议(PPA);
(9)项目公司与承包商之间的承包合同(典型的为EPC总承包合同);
(10)项目公司与燃料供应商之间的长期燃料供应协议;
(11)项目公司与运维承包商之间的运营维护协议;
(12)信用保险合同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13)承包商与各分包商、供货商之间的众多分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等。需说明的是,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境外项目,其交易文件也有所不同,例如,水电投资项目和光伏、风电投资项目上不适用燃料供应协议,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上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是向公众收取服务费的,而不是将服务卖给特定的承购方(offtaker),所以一般也不会单独签署照付不议的服务购买协议。
(五)项目的建设在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下,我国企业在项目中将担任双重角色,既是投资方,也是工程承包商,也相应地面临投资和工程承包的双重风险;同时,工程建设与投资密切关联,项目能否按时、保质地完工投产,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成本和投资成本与收益的回收。为此,我国企业在运作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时,应高度重视项目的工程建设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投产。与项目建设相对应的一个问题是建设模式选择事宜,近十多年来,EPC总承包模式已代替DBB(设计-招标-建造)平行承包模式,成为国际工程市场的主流承包模式,究其原因:第一,业主天然具有向承包商转移工程建设风险的动机,而EPC总承包模式比DBB模式更能向承包商转嫁风险(将DBB模式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接口风险及不利地质条件等常规风险都转嫁给了承包商);第二,融资方出于对项目投资预算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考虑,也倾向于要求业主采用EPC总承包模式进行工程发包。因此,在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下,项目的工程建设通常也需采用EPC总承包模式。需注意的是,在常规的EPC承包模式下,合同条款对于承包商来说都比较严格,某些业主基于甲方强势地位,还会删减承包商权益保护条款、增加对业主权益保护条款,使合同条件更为苛刻。但在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下,我国企业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方,在EPC合同设计时不宜遵循这个思路,而是需要将EPC合同设计得对承包商更为公平合理,因为在此模式下,我国企业既是投资人,又是承包方,过于保护业主的利益,不利于尽早实现自身利益,如尽早回收工程款,以工程款名义先回收部分投资。
(六)项目的运营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在完工投产后的下一个运作阶段即项目的运营维护,运营维护阶段也即项目的投资成本和收益的回收阶段。运营维护,顾名思义,其主要包括两部分工作,一是项目的运营,二是项目的维护,后者包括例行检修、故障检修和定期大修等,这对项目在寿命期内的持续利用十分重要,例如,在中国企业在非洲承建的某些铁路项目上,在中国企业建设完工退出后,由于当地业主的维护能力低下,导致铁路寿命期和运营利用时间大大缩短,这就大大降低了铁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运维模式选择,实践中通常有业主自行运营维护和外部运维商运营维护两种模式。考虑到我国承包企业大多不具备专业的运营维护能力,如果我国承包企业运作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建议我国承包企业就项目的运营维护聘用有经验的运维商作为自己的运营维护分包商,或者由项目公司直接聘用外部专业运维商对项目进行运营维护,以确保项目在运营期内得到有效的运营、检修和维护,保持项目的持续可用性,进而保障项目投资成本和收益的回收。
(七)项目退出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运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为项目的退出,退出方式可分为两类,即正常退出和非正常退出,前者如项目寿命到期自然退役、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满移交东道国政府、企业作为股东出售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以退出等,后者如东道国或合作方违约导致我国企业退出、我国企业自己违约被动退出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被迫退出等。不同情形下的退出,东道国或合作方对我国企业的赔偿或补偿差别很大,所以我国企业所获的投资收益也不同,在被动退出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巨额亏损。对于常规退出途径的选择,与我国企业的主业定位和发展战略有关,例如,以投资为主业的大型投资企业,其发展战略是长期持有固定资产,注重项目可持续性的长期收益,该类企业可能选择长期持有海外项目资产,直到项目寿命到期或特许经营期满后才自然退出,而不会在短期内出售项目公司股份而退出;对于以承包为主业的承包企业来说,其运作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最核心的关注还是EPC工程,通过承包项目的建设先获取承包收益,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必要时会考虑出售项目公司股份而退出。需注意的是,东道国政府法律和融资方可能对投资方,特别是大股东的退出进行限制,如项目建成投产后2-5年期满才能退出,至少在限制期内不能发生项目公司控股权变更,因此,我国企业作为投资方,如想在项目运作期间退出,需在投融资方案策划阶段就相应策划项目的退出方案,如离岸公司的使用、投资文件控股权变更机制的设计和融资模式的选择等。如上文所述,在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策划时,力争获得无追索的项目融资;有追索的项目融对投资方,特别是大股东的项目退出严重不利,例如,在某些中资公司投资的海外项目上,项目建设采用了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中资公司作为大股东向融资方提供了覆盖项目运营期的一定财务担保,在以出售项目公司股份的方式退出时,融资银行要求股权的受让方具有与中资公司同等的资信,并提供同等的财务担保后,才批准股权转让的交易,这就严重限制了中资公司作为股东方的项目退出。
三、运作海外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的核心考量
(一)集团层面的统筹协调我国“走出去”大型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和大型民企,大多实行集团制,集团公司拥有多家下属的平台企业,而境外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的运作需要集团系统内的多个专业平台企业参与,如投资平台、工程平台和运营平台等,集团公司需要协调下属平台企业“抱团”走出去,形成合力,共同运作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并处理好各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利益的划分。投资平台作为项目业主方,具有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的天然诉求,这种诉求促使业主制定对承包商很严格的EPC合同条件,而严格的合同条件意味着承包商获得工程款进度慢以及被业主扣减甚至追责,但这种对承包商的工程款缓付、扣减和追责,并不符合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因为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考虑,需要以EPC承包工程款的名义先行回收部分投资。此外,在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上,对投资平台(部门)和工程平台(部门)的项目绩效考核也是个敏感且棘手的问题,集团层面需要策划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笔者就曾经遇到,在某中国企业运作的境外某投资拉动EPC工程项目上,由于EPC工程实施发生问题,EPC工程承包部分发生严重亏损,项目总体几无盈利可言,但投资部门的绩效奖仍照常发放,因为投资部门的投资任务完成了,这种绩效考核制度不甚合理,也不利于集团的整体利益,对系统内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项目运作观念和思路的转变如上所述,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运作模式是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我国大型承包企业业务转型所采用的重要商业模式。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发轫于对外援助,历经了施工总承包或平行承发包(DBB)阶段和EPC总承包、EPC+F(融资协助)阶段,现又跨入了投资拉动工程、投融建营一体化阶段。从每个旧的阶段向新的阶段过渡,我国承包企业就面临一次业务转型,而每次业务转型,我国企业都会历经转型的痛楚。我国承包企业要成功实现业务转型,首选需要解放观念,转变决策和项目运作思路,其次才是知识结构补缺。企业自身知识结构和经验不足,可以借助外部专业力量进行支持,但观念和思路不转变,将给企业带来重大决策风险和项目运作风险。以旧的项目运作和风险管控的观念和思路运作新类型、新模式的项目,是行不通的,也是风险巨大的。以前,我国承包企业以政治性援外项目的观念和思路运作商业性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发生过较大风险;以施工总承包项目的观念和思路运作EPC总承包项目,发生过更大的风险。现在,我国承包企业如果不转变观念,仍以EPC总承包项目的观念和思路运作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企业将面临更严重的风险,因为这种转型已使企业从传统的工程承包领域跨入了投资领域,而投资领域的风险种类和风险幅度是工程承包领域的风险所无法比拟的:在传统的工程承包领域,我国承包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为不利地址条件风险、人工、材料、设备物价上涨风险、质量安全风险、税务风险、误期罚款风险、战争内乱风险和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等,但在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下,企业还将面临东道国政府违约风险、征收征用风险、合资方信用风险、外汇管制风险、用地风险、环境生态风险、融资还款和担保风险、燃料供应风险、产品/服务销售和投资回收等运营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影响幅度更大,且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的运作期限很大,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内,风险发生的概率更高。在此情况下,不转变观念和项目运作思路,我国承包企业将在运作境外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时处处趟雷、时时碰壁。
(三)风险分配的考量对于我国企业来说,采用投融建营一体化运作项目的最大价值在于两点,一是全产业链的业绩在集团系统内的积累,二是项目所有利润在集团系统内的自留。但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也是把“双刃剑”,业绩和利润的自留,也意味着风险的自留和自担,无法向集团系统外分散和转嫁项目运作风险,而无法分散和转嫁项目运作风险正是投资者的大忌,这在项目建设阶段尤为明显,例如,在常规工程建设承发包模式下,如果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误期或质量性能问题,业主可以根据承包合同通常可以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特别是收取误期违约金和性能违约金,以及追究其他赔偿责任,但在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下,项目公司是集团系统内的投资平台投资的,项目工程是集团系统工程平台承包建设的,在此情况下,业主向承包商收取违约金、追究赔偿责任,对于集团整体利益来说已变得毫无意义,不过是相应经济利益在系统内空转,无法就项目的损失获得任何外部补偿,还徒加争议解决甚至仲裁诉讼之累。为此,我国企业在以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运作境外项目时,应判断自身的全产业链的专业能力,特别是强大的工程建设能力,以防在项目运作过程的某个重要环节发生重大风险,在这种风险只能系统内自留而无法向外部分散时,企业将面临重大的甚至颠覆性的风险。
(四)投资平台公司的打造境外投融建营一体化交易结构复杂,运作难度很大,特别是其投资环节,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多、风险幅度高,非一般企业能胜任。为此,我国企业在运作境外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时,不应将海外投资的权利分散下放到下属各个企业,而是应集中集团系统内的投资专业力量,打造专业的海外投资团队和海外投资平台,以投资平台归口开展和管理项目的投资和融资工作,特别是在海外控股投资项目上,否则将会造成集团系统内没有海外投资专业能力的单位对海外投资风险管控的失控。集中打造海外投资专业平台,以投资平台归口开展和管理海外项目的投融资工作、管控海外项目的投资风险,已成为我国“走出去”大型企业,特别是央企承包集团近年来探索成功的有效做法,例如,中国电建于2012年7月在北京设立了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电建海投”),注册资本54亿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在北京设立了中国葛洲坝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葛洲坝海投”),注册资本50亿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刚在香港设立了中国铁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铁建国际投资”),注册资本50亿港币,由电建海投、葛洲坝海投和铁建国际投资统一归口管理和实施该三家央企承包集团的海外投资工作。
(五)承包商融资能力如上所述,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的核心在于融资,如融资能力不足、项目的融资问题不能解决,投融建营一体化就是墙上画饼。但我国承包企业一般资产总规模相对较小、资产负债率高、净资产比例低,导致企业融资能力相对低下,这就严重限制了我国企业承包企业的投融资能力。而境外能源电力、矿产资源和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通常需要高额的投资和融资,例如,我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投资的2x660MW燃煤电站项目,总投资一般为20多亿美元,以自有资本金25%的比例计(20%自有资本金的比例较为保守,获取银行配套融资的难度较大),需提供5亿多美元的自有资本金,按目前汇率折算,合人民币35亿元多,如中国电建通过电建海投控股投资的巴基斯坦卡西姆港燃煤电站项目,项目总投资20.85亿美元,其中投资方股本金投入高达5.21亿美元。如此高额的自有资本金,一般承包企业是难以承受的,也只有大型投资集团和央企承包集团有能力提供。此外,如果我国承包企业仅靠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如此巨额的项目自有资本金,企业也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找自由资本金,如寻找合资方,由合资方根据其参股比例提供相应的自有资本金,以及发行企业债券,以发债获得的资金作为项目自有资本金等。例如,2017年,中国电建以电建海投为平台,通过境外子公司成功在香港发行5亿美元高级永续债券,首期票面利率仅为3.5%,这一发债融资的成本比项目融资模式下的融资成本低得多,这就大大提高了电建海投对其海外投资项目所需自有资本金的注资能力。因此,我国企业应加强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大力加强融资能力建设——融资能力不足的承包企业已难以应对资金拉动工程的国际工程市场新趋势,面对投融建营一体化等高端国际工程项目已有心无力。
(六)实行“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的行业选择近年来国际工程市场兴起的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看似前卫和高端,但并非所有行业的项目都适合采用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笔者认为,在境外电力和基础设施等特许经营项目上,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更具有适用性,因为这种特许经营项目一旦投产,将具有长期、稳定和较为充裕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如电费收入、高速公路通行费等,甚至有覆盖建设和运营成本的保底收入,所以其运营风险较小,相应所需的运营能力要求相对不高,项目运营对承包商的挑战也不大;而项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起伏波动很大、“随行就市”的非特许经营行业,如矿产资源项目等,其运营风险非常大,相应所需的运营能力要求也很高,而承包企业传统上仅擅长于工程建设业务,对运营业务并不擅长,难以胜任如此高难度的项目运营工作。因此,我国企业在为境外项目选择运作模式时需注意,产品和服务价格波动大、“随行就市”、运营能力要求高的行业的项目,并不太适合采用投融建营一体化的项目运作模式。
(七)什么企业适合采用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按照我国商务部对于对外投资合作的统计口径,我国参与对外投资合作的非金融类实体企业(融资类企业通常不会独立运作境外工程或投资项目,所以本文不做讨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承包类企业,二是投资类企业,三是劳务合作类企业。劳务合作类企业对外的业务定位一般是劳务输出或对外劳务合作,通常也不会独立运作境外工程或投资项目,所以下文仅分析承包类企业和投资类企业。根据笔者的考察,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更适合大型承包企业采用,而不适合以投资为主业的企业采用,除非投资企业系统内具有实力很强、经验丰富的工程平台,因为面对境外绿地投资项目,承包类企业和投资类企业的核心诉求不同:承包类企业,如央企承包集团在境外项目上采用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的初衷,一方面是获得项目收益,另一方面,且更重要的是,以投资拉动工程,获取项目的EPC工程承包工作,积累工程业绩,为系统内的诸多工程子公司获取工程业务;而投资类企业的核心诉求主要是追求投资收益,并无为下属工程平台“找饭吃”的压力,即使有,承接项目的EPC工程承包工作也不是投资类企业的核心诉求。相反,如上所述,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是把“双刃剑”,自留EPC承包工程和承包利润,也意味着自留和自担的工程建设风险,而对于投资类企业来说这得不偿失,分散和转移工程建设风险,更有利于实现投资类企业的核心诉求,即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因此,笔者建议,投资类企业对于其投资的海外项目,原则上不宜采用投融建营一体化的项目运作模式,而是仍采用传统但稳健的建设工程对外发包的项目建设模式。例如,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峡集团”)为我国能源领域的投资类大型中央企业,虽然其旗下拥有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简称“中水对外”)这一实力较强、知名度较大的工程平台,但笔者并不建议三峡集团在境外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运作模式,采用传统的建设工程对外发包模式将更利于三峡集团在境外项目上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当然,这并不妨碍三峡集团可通过某些途径,如项目某些标段的承包或分包,安排中水对外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集团公司海外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
(八)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对我国“走出去”行业的冲击正如每个硬币都有正反面,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运作模式不但对企业来说有利有弊,对我国整个“走出去”行业来说也有利有弊,在助力大型央企承包集团获取境外大型高端项目的同时,也对“走出去”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1. 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给中小承包企业对境外工程项目的获取造成了较严重的冲击。大型工程企业,特别是央企承包集团,一旦利用其资金和融资优势发起投资拉动工程、投融建营一体化的国际工程项目运作模式,将对传统的国际工程承包模式和商业生态造成严重冲击,并改变了传统的商业生态,这间接导致资金能力和融资能力不足的中小承包企业更难获取海外工程项目,即使成功获得,也是承包价格变得更低、合作条件变得更严格,发生风险和亏损的几率更大,一个典型的例证是,近年来境外的大型能源电力、矿产资源和基础设施工程承包项目,大多向央企承包集团归集、落入了央企承包集团囊中,而中小承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获得海外大型工程项目的可能性越来越少。
2. 在我国境外投资行业,给我国投资类企业也造成了一定冲击。我国资金和融资能力较强的大型承包企业,特别是央企承包集团,在能为境外项目解决融资问题的情况下,将对我国传统的投资类企业形成自己的优势,即能够自行建设项目,降低投资成本,提高项目收益水平,特别是在电力和基础设施等特许经营领域。因此,这些大型承包企业一旦采用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去获取海外投资项目,将对我国传统的投资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的获取造成较大冲击,使境外投资领域的竞争形势更加激烈,在竞争烈度更大的市场形势下,我国投资类企业从项目东道国政府或合资方获取到的合作条件也将更为严格,投资收益水平也会下降。可以预见,在我国的对外投资行业,由于我国“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海外投资市场也可能被我国企业由“蓝海”杀成“红海”。
四、典型案例评析我国的央企承包集团,如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筑”)、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交集团”)、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工”)、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能建”)等,近年来都在从传统承包工程业务向投资业务转型,以投融建营一体化模式运作海外项目,这些央企承包集团的境外项目投融建营一体化的成功实践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特别是承包企业的业务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在我国电力行业,从传统承包工程业务向投资业务转型成功的最具代表性的工程企业为中国电建。中国电建在组织结构上从顶层设计入手,整合了集团公司海外事业部、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三个单位,统一整合组建了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电建国际”),由电建国际引领和把控整个集团的国际工程业务;同时,中国电建又于2012年成立了电建海投,由电建海投归口负责整个集团的海外控股投资业务,以投资为先导,带动海外EPC业务发展,成为中国电建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国际业务优先发展的重要平台与载体,带动了中国电建投融资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促进了中国电建海外业务产业链向价值链的转变,最终形成了电建国际+电建海投的境外工程+境外投资“两架马车”、双轮驱动的战略格局。在境外项目商业模式创新方面,中国电建利用“懂水熟电,擅规划设计,长施工建造,能投资运营”的核心专业优势,创造性地引入了投融建营产业链一体化的项目运作模式,通过采用投资开发、海外融资、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四位一体”的发展模式,打通了从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到运营的整条产业链,实现了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的掌控,助力中国电建的海外业务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的收益。迄今,以电建海投为投融资平台,中国电建已在海外成功开发和建成投产了柬埔寨甘再水电站、老挝南俄5水电站、老挝南欧江流域一期水电站、尼泊尔上马相迪A水电站、巴基斯坦卡西姆港燃煤电站、刚果(金)铜钴矿、老挝甘蒙塔克水泥厂,正在开发建设老挝南欧江流域二期水电站、印度尼西亚明古鲁燃煤电站、孟加拉巴瑞萨燃煤电站、澳大利亚牧牛山风电项目等,并正在推进柬埔寨、老挝、尼泊尔、印度尼西亚、孟加拉、澳大利亚、缅甸等国家的电力能源投资开发,工程承包业务向海外投资业务转型效果显著,成为我国电力行业境外工程业务转型升级的标杆企业。(注:信息来源于电建海投官方网站:http://pr.powerchina.cn/g315.aspx,访问于2019年9月27日)例如,在中国电建投资的巴基斯坦卡西姆港燃煤电站投资项目上,通过集团公司的协调,中国电建下属单位采用了如下组织结构,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在集团内拉动工程的目的,并实现了项目利润在集团内的自留,实为工程企业海外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运作的典型:
中国电建巴基斯坦卡西姆港燃煤电站运作组织结构图
说明:1. 项目公司即业主,是指巴基斯坦卡西姆港发电有限公司;2. 山东电建三公司是指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隶属于中国电建;3. 中水港航公司是指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电建;4. 上电监理是指上海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电建;5. 河南院是指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电建;6. 河北院是指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电建。
“投建营一体化”是行业发展的新常态。能够合理规划区域开发、协助进行融资和项目运营管理、促进东道国就业和产业升级等已经成为业主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因素,这对于承包工程企业跨国经营和资源整合规划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5CGroup团队拥有法务、财务、咨询等专业人才和复合人才,推动“建营一体化”发展,加强企业间合作,优势互补,协同“走出去”将成为行业未来业务发展的重要趋势。
互联网帐号恶意注册和养号黑色产业的刑法思考
使用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平台注册规则,利用多种途径取得的手机卡号等作为注册资料,使用虚假的或非法取得的身份信息,突破互联网安全防护措施,以手动方式或通过程序、工具自动进行,批量创设网络账号的行为。广义的恶意注册还包括注册之后的养号。
恶意注册互联网账号已经形成了上下游分工明确的完整产业链,在这条黑色产业链上,从工具开发者、卡源卡商、号商到接码平台、打码平台、账号代售平台、地下黑市、再到刷量工作室、引流工作室等各个环节分工细致,各司其职。上游负责技术和工具,对抗安全策略;中游负责搭建工作室实施具体的注册和养号行为;下游号商通过互联网渠道流转贩卖账号。恶意注册互联网账号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值得每一个人深思。
以下为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2019年9月22日在浙江大学对于恶意注册互联网账号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所作演讲。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
尊敬的贾宇检察长、严校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今天很高兴受邀参加网络犯罪前沿问题高峰论坛。我发言的题目是《互联网帐号恶意注册和养号黑色产业的刑法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快速发展,网络已彻底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几乎每个人都享受着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各种红利,然而互联网生态同时伴生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针对互联网信息系统的犯罪,对此,我国刑法设立了相关罪名,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第二种类型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传统犯罪,例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诽谤等。这种类型是传统犯罪的网络化。
第三种类型是破坏网络秩序的犯罪,随着网络空间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的社会生活或者经济活动都在网络空间的平台上展开。
我国刑法对第一类网络犯罪专门设置了罪名,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第二类网络犯罪可以按照现有的刑法规定进行处罚,例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可以直接定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唯独第三类破坏网络秩序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些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规制“互联网帐号恶意注册”
在这里,我想以互联网帐号恶意注册黑色产业作为一个切入点,对如何在刑法上规制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这个问题来加以探讨。
网络空间不同于真实的实体空间,具有一定的虚拟属性,也就是说现实社会中的人并不是都以真实身份存在于网络空间。计算机技术使得真实的人以匿名的方式存在于网络空间成为可能。如果网络空间中活动主体的身份都是匿名的,就会极大的增加网络空间秩序管理的难度,甚至使这种网络空间管理完全不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就提出了网络身份实名制的需求,为此我国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或者提供网络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这对于网络空间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的实名制提高了在网络空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成本,同时也为网络安全奠定了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个人或者单位为了在网络空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对抗网络身份的实名制,因而出现了互联网帐号的恶意注册现象。
互联网帐号的恶意注册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恶意注册是指不以正常使用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平台注册规则,使用虚假的或者非法取得的身份信息,以手动方式,或通过程序、工具自动进行,批量创设网络帐号的行为。
而广义上的恶意注册,除了前面所讲的注册行为以外,还包括行为结束后为防止恶意注册的帐号被封禁,提升帐号模拟价格而突破互联网安全保护,模拟正常使用帐号形态,保持帐号的正常存续和使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就是俗称的“养号”行为。
互联网帐号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可以分为三个环节:第一是产业链的上游,黑色产业链人员为恶意注册帐号提供信息和资料或者程序工具和技术支持。第二是产业链的中游,黑色产业人员利用从解码平台处取得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以及打码平台获得的图像验证识别码,利用公民信息自动化运行工具和突破安全保护的工具,完成整个注册的过程和养号过程。第三是产业链下游,黑色产业人员将恶意注册的互联网帐号出卖牟利,供下游用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恶意帐号注册”立法论的思考
应当指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恶意帐号注册本身规定为独立行为,这种情况下,基于司法论的语境,能否通过刑法教育学的解释方法,对恶意注册行为按照现有的刑法规定进行惩治,这是值得研究的。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上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
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上游行为,实际上就是为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提供注册所用的信息资料、程序工具和技术支持等,这是恶意注册的预备行为,对于形成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个环节需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为恶意注册提供个人信息和身份资料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为恶意注册提供个人信息和身份资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资料,第二种情况是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资料。对于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资料,主要应当根据是否非法获取来进行分析,以此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以及盗窃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为恶意注册提供个人信息和身份资料的行为。如果这种个人信息和身份资料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就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例如在恶意注册的黑色产业链中,除了通过交易、互换等方式批量获取公民信息以外,还往往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里的技术手段获取公民信息,主要包括所谓的拖库、撞库等方式。这里的拖库是指黑客对目标网站进行扫描,寻找其存在的漏洞,然后通过漏洞在网站服务器上建立后门,通过后门获取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权限,或者实施权限绕过,最后利用信息系统权限直接下载备份数据库,或者寻找数据库链接,由此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所谓的撞库是指黑色产业人员在掌握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批量登陆的方式,利用部分用户在不同互联网平台使用相同账户的习惯和密码习惯,获取用户多个网络账户名和密码,进而获取更多的公民信息。
这些利用技术手段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我认为都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条件,应该以该罪论处。
在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中,恶意注册的帐号还有可能是所谓的
对于利用白号等非实名手机卡号进行注册的行为,不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利用这些卡号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应该以其他犯罪论处。
2、利用公开渠道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恶意注册,能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恶意注册产业链中,有些公民个人信息是通过公开途径收集的,在互联网环境中,大量公开场景提供了公开的公民信息和企业信息。例如通过遗失申请、转让声明等公开公告的方式,可以获取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部分企业信息查询APP,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获取企业相关注册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被利用在有关使用企业信息注册的场景之中。
这里的问题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包括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法律保护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这就是美国的隐私保护模式和欧盟的人格权保护模式。隐私保护模式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理解为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如果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就不在保护之列。而人格权保护模式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是超越隐私保护利益范围的,它是对公民个人基本权益的保护,因此即使是公民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同样受到保护。
我国学者指出,我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没有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表述为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因此公民个人信息不要求具有隐私的特征,即使相关信息已经公开,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仍然有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即使是利用公开途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恶意注册,这种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仍然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当然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还应当做适当的限制。例如在一个案件中,被告人收集以广告形式出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并进行出卖,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罪呢?我认为是不能成立该罪的。虽然被告人收集的是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但这些信息是从广告上收集来的,广告本身就具有广而告之的性质,对于这种信息进行传播,并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权益。
3、在涉及提供身份信息资料的场景,除了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外,能否认定为身份证类型的犯罪
这里所谓的身份证类型的犯罪,是指我国刑法第280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就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第280条之一规定的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身份证件罪。在互联网帐号恶意注册黑色产业中,黑色产业人员利用伪造、变造的或者是盗窃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虚假注册,当然可以构成上述身份证类型的犯罪。因为这里的使用行为,不仅包括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人自己使用,而且还包括其他明知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使用。因此只要黑色产业人员恶意注册的行为符合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构成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身份证件罪。
4、利用公民自愿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和身份绑定,如何定罪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上部分人员为生活所迫,或对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以一定的价格售卖给他人。在这种公民个人自愿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我认为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问题。因此,收购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于这些大批量的收购公民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确实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是我国刑法对此并没有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尚不能构成犯罪。
第二,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中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
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的中游行为,就是指广义上的恶意注册行为。这是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的核心行为,行为人利用从解码平台所取得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以及打码平台获得的图像验证号、验证识别,利用公民信息自动化运行工具和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工具完成整个注册过程和养号过程。应当指出,我国刑法对于恶意注册行为本身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因此不能对恶意注册行为直接定罪。
然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这种恶意注册行为,能否通过解释的方法并按照其他犯罪来进行处罚,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们讨论几个问题。
1、恶意注册黑产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恶意注册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情况,非营利性的恶意注册,是个别人为了对抗网络注册实名制而采取的虚假注册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而所谓营利性的恶意注册,是指将恶意注册作为一种营利方式,甚至发展为一种黑色产业。我们这里讨论的就是这种营利性的恶意注册,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恶意注册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黑色产业,黑产人员基于主观上的营利目的,专门从事恶意注册及养号行为,以此作为营利手段。这就提出了恶意注册黑产行为,能否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的问题。
恶意注册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肯定说,源于我国关于网络注册实名制的规定,以此论证恶意注册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它的逻辑是我国法律确立了网络注册实名制,而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网络注册实名制,因而恶意注册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这里主要是涉及到恶意注册行为是否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的特征。我认为,刚才所讲的这个逻辑推理是难以成立的。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判断。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它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公民个人网络信息安全,第六条涉及网络注册实名制,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的时候,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这里,法律规范的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而违法的主体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认为公民没有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是违法行为,因而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也就是我国目前的网络注册实名制,实际上是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义务性的要求,要求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的时候,要求用户提供公民真实身份。但是并没有将公民提供虚假身份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因此这种提供虚假身份进行恶意注册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同时国家安全法也并没有将个人在网络注册时没有提供真实身份的信息行为规定为违法。
根据这样一个分析,我们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经营性的恶意注册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恶意注册的行为,缺乏构成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这样一个前提条件。
主张恶意注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观点,还谈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于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这一规定与网络恶意注册是否违法并没有关系,而只是涉及恶意注册的黑色产业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恶意注册的互联网帐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的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恶意注册行为本身,也就是这种营利性的恶意注册行为本身,不具备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件,并不存在适用刑法第225条的规范基础,因而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批量自动化注册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上述计算机犯罪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具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重大的危害性。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批量的自动化注册的程序工具。这些程序或者工具,如果只是追求注册的输入,但并没有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就不涉及到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但如果这些行为具有在软件客户端修改程序的功能,因而能够进入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可以理解为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且提供该种功能和程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三款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例如2018年10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对首例恶意注册帐号案进行了宣判。在本案中,被告人汤某制作注册机用于出售牟利,该注册机软件能够实现自动产生注册信息,并能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取手机号,以数据包方式发给注册平台服务器,借助第三方平台自动将获取的手机验证码发送回注册平台,完成批量注册。对注册平台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能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法院经审理,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个案件虽然被称为首例恶意注册帐号案,但并不意味着恶意注册行为可以入罪,而只是恶意注册的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而被入罪。
3、关于实施犯罪而恶意注册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立法上具有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性质,因而涉及该罪与互联网犯罪的共犯之间的区分问题。从共犯理论上来说,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就构成帮助犯,而帮助犯属于共犯。但立法机关考虑到某些帮助行为的特殊性,将这种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同时又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这里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实际上就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但刑法将这种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单独设立为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是如此,在该罪设立之前,我国司法实践都把这种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按照共犯来处理,但考虑到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具有特殊性,因而我国刑法单独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该罪设立以后,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就不再以共犯罪论处,而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恶意注册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首先要考查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网络犯罪活动,其次还要考查行为人对于网络犯罪是否明知,从恶意注册行为的性质来看具有帮助的性质。而如果他所帮助的对象属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就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三,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下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
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下游的行为,是指出售恶意注册的帐号以及利用恶意注册帐号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这里的出售恶意注册的帐号行为,其实就是恶意注册帐号的营利行为,因而这是一个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我认为在刑法没有对此进行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难以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论处。这里我主要讨论他人利用恶意注册的帐号从事非法活动的定罪问题。
1、利用恶意注册帐号从事网络正向炒信刷单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网络正向炒信刷单是指虚构交易量,以此提高商铺的信誉,因此该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这里应当指出,网络正向炒信刷单,既可能是利用真实的互联网帐户,也可能是利用恶意注册的互联网帐号。在利用恶意注册的互联网帐号进行网络正向炒信刷单的情况下,就离不开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的支持。
然而随着刷单和刷量的黑色产业链逐渐形成,提供刷单服务日趋细化,导致电商平台无法识别刷单行为,或者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给平台识别刷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对此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从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对于这种网络正向炒信刷单行为,主要是围绕着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讨论的。正向炒信刷单具有组织性,并且已经成为一种黑色产业,相关商家专门有组织的从事炒信刷单,以此作为一种经营活动。为此有的法院将这种网络正面刷单炒信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这种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它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这样一个前置性的要件。对于这个问题,有关的司法实践当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所收取的平台维护管理费、体验费、销售任务点等方式营利,属于提供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对于提供营利性的互联网服务的,要求办理许可证。
但是在这种炒信刷单的情况下,没有办理许可证,因此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这样一个性质。
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只是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而不是罪状的规定,具体到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做虚假宣传构成犯罪,这里的构成犯罪,只能是构成诈骗类的犯罪,而不能成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确实规定了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但这里所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这种服务活动本身具有中立性,如果取得许可就是合法,那没有取得许可就是违法。但是提供虚假交易的炒信刷单,并不是这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因为这个活动本身就具有违法性,不可能取得许可而成为违法。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炒信刷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我国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一款才将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此使这种行为具有违法性。
然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后,这种正向炒信刷单的行为,我们认为仍然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这个问题,有待法律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立法的方法来加以补充。所以对于破坏互联网秩序的犯罪,通过立法来加以完善,这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2、利用恶意注册的帐号从事网络反向炒信刷单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网络反向炒信刷单是指进行恶意交易或者给予差评,以此损害商铺的商誉。因此该行为具有毁坏商誉的性质。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网络反向炒信刷单行为,有些学者认为,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例如南京的反向炒信案,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指使谢某等人多次以统一帐号恶意大量购买北京某公司的淘宝商铺的商品,致使淘宝公司错误判定该商铺存在虚假交易,进而对其商品进行搜索降权的处罚,造成消费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到该公司在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从而严重影响到该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由此造成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南京市某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董某、谢某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这种网络反向炒信刷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我们认为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性质,以及如何解释该罪所保护的法益。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灭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破坏生产经营罪一般认为属于毁灭性的犯罪,而不是经营性的犯罪。之所以误解为经营性的犯罪,主要是在罪状和罪名中的破坏生产经营这样的表述有一定的关系。但我们认为这种表述并不能改变破坏生产经营罪所具有的毁坏型犯罪的性质。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手段,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是毁坏工农业领域生产资料的行为,因而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也应当根据同类解释的原则,将其解释为是对其他生产领域的生产资料的一种毁坏。例如对计算机公司来说,毁坏计算机就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如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尽管也会对计算机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但该行为并不能破坏生产经营罪,而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而在网络反向炒信刷单案中,董某等人通过虚假交易,严重影响到受害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且造成了经营损失,但并没有对财物进行毁坏。南京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董某等人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实际造成被害单位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而且上诉人的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二审判决认为,在本案中,董某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表现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显然商业信誉并不是财物,不可能成为毁坏型财产犯罪的侵害客体。
在我看来,本案属于妨害业务的行为,而我国目前刑法中并没有对妨害业务罪作出规定,导致对于这种行为,不具有处罚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从刑法解释的与时俱进的角度提出了肯定性的解释结论,认为将破坏生产经营罪当中的其他方法和对象限于机械设备、耕畜类似的生产资料,将行为方式限定于暴力、物理性的破坏方式,这完全是停留在农耕社会和机器工业时代的固有思维和解释水平,不能顺应如今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后工业社会和网络时代的要求。这些学者认为其他方法并不限于破坏工农业生产资料,而是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生产经营者基于生产经营的利益,就可以认为是其他方法。
这是一种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它不同于主观主义的解释立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坚持这种客观解释论,对于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在于如何限定刑法解释的边界,我国学者将这种解释称之为软性解释,并将其归结为是一种类推解释,认为如果不考虑刑法客观解释的限度,破坏生产经营罪势必沦为口袋罪,反向刷单客观上会造成竞争对手的损失,但被告人的行为方式,是损害他人商誉和商品的声誉,而不是故意毁坏他人的生产资料。换言之,反向刷单的手段行为,并不符合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构成条件。而对其行为,在刑法增设妨害业务罪这一新罪之前,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第四项的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因此对该类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应该是更为合适的。
对这种观点我是完全赞成的,虽然刑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设置了其他方法的兜底性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这里的其他方法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否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恶意注册网络帐号的利用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恶意注册网络帐号的利用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营利活动,例如薅羊毛,也就是不以正常消费为目的,将获取优惠卡券作为牟利途径,通过机器批量获取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优惠券,再高价倒卖给需要优惠券的用户赚取差价获利。第二种是违法犯罪活动,例如黑产人员注册利用大量非实名帐号冒充特定身份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精准定位目标人群,使用自动化工具添加好友,编造话术和剧本,对被害人实施精准诈骗等等。当黑产人员利用恶意注册的帐号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时候,就存在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就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来,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利用网络实施某种犯罪,例如刑法第287条之一所列取的诈骗罪,传授诈骗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这实际上是将这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恶意注册行为能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关键在于对利用行为的违法性的判断。也就是说这种利用恶意注册的帐号来从事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不属于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是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以上我们从三个方面,也就是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的上游行为、中游行为和下游行为,有可能触犯哪些罪名,分别进行了分析。从这些分析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来,恶意注册的黑色产业链所涉及的违法犯罪种类是比较多的。在这里面,有些行为是直接可以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罚,有些行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没有法律根据,不能按照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罚。
总结
因此对于这种破坏互联网秩序的行为,我认为存在两个方面的思考,第一个是司法论方面的思考,也就是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于这些破坏互联网秩序行为,能不能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罚,能够处罚的,就应当对这种犯罪进行处罚。
第二方面的思考是立法论的思考,也就是说对于那些破坏网络秩序行为,刑法当中没有明文规定,同时又不能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加以处罚。对于这种情形,我认为应当考虑在立法上设立相关罪名,为惩治这些犯罪提供法律根据。
当然在这里讲到设置罪名,到底怎么来设置,是不是设置一些非常具体的罪名。比如说对营利性的、恶意注册的行为,直接规定为一种具体犯罪,还是在刑法当中设立内容较为宽泛的,像破坏网络秩序的一般性的犯罪。在犯罪罪状当中,对某些主要的破坏互联网秩序的行为加以列举。采取这种比较宽泛的罪名,甚至设立一般的罪名,比如背信罪、妨害业务罪等刑法当中的罪名来进行堵截,对于这种我觉得在立法上应该进行思考。
我个人认为,对于互联网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破坏互联网秩序行为,对于有些非常专业性的,非常特殊的行为,可以考虑专门设置罪名。但是对于某些一般性的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一般特征的行为,还是要考虑设置一般性的罪名,而不要设置针对性太强的罪名。这样就能够为惩治这些破坏互联网秩序的行为提供法律遵循。而且最近人大常委会也正在考虑制定刑法修正案,在这样一个立法的窗口,我们的互联网犯罪研究者可以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供立法部门参考,使我国关于惩治互联网犯罪的罪名体系更加完善,从而为我们司法机关惩治互联网犯罪提供有关的法律根据。
5CGroup团队认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而是人们交流、学习、讨论、办公、娱乐重要场所,恶意注册互联网账号和养号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及电商、互联网金融、生活服务、内容平台、社交等多个场景,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毒瘤。
“链圈”、“币圈”乱象及法律监管展望
区块链作为一项前沿技术,最近火遍大江南北,它对科技与金融等领域影响深远,但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披着“区块链”外衣的违法犯罪活动,我国针对区块链的法律监管措施皆有待完善。上个月,5CGroup团队针对虚拟货币专门拟文《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探究》,这一次,我们经过对含有区块链内容的新闻报道以及实务中法院判决文书的分析研究,盘点了各种披着“区块链”外衣的骗局,并对于区块链的法律监管进行了展望。
一、区块链的基本概念
区块链(Blockchain)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是区块链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同时作为区块链的底层技术,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批次区块链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它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等优点,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二、区块链的法律属性
(一)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4日下午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一时间,“区块链”这个词瞬间被点燃,登上了热搜榜久久不退。
(二)发展现状
区块链技术从2008年开始出现,凭借独有的信任建立机制,在贸易金融、公共服务、农产品溯源等领域应用价值巨大。根据中国信息通讯研究院提供的数据,到2019年8月,全球区块链产业累计投融资金额达到103.69亿美元。我国区块链产业在全球居于前列,企业总量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
但是,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现状,并不尽如人意。
我们习惯于称呼区块链的圈子为“链圈”,而虚拟货币的圈子为“币圈”,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链圈”和“币圈”的现状。
2019年11月18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以《区块链不是“取款链”》 为题做了专题报道,揭露了区块链发展的种种乱象,引起了社会轰动。以下是部分节目内容: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吴震说:“目前我们监测到区块链公司中,带有区块链这三个字,或者它经营范围内带有区块链的,大概有32000多家,这个数量还是比较大的,但是经过实际监测,我们发现真正拥有区块链技术,或者说拥有链的企业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多,大概也就是这个数量的百分之十左右,甚至不足百分之十。”
真正拥有技术的不到百分之十,多数企业是在借势或者造势,有的甚至玩起了各种骗术。今年9月11日,长沙市官方发布消息,趣步公司涉嫌网络传销、非法集资及金融诈骗,已被立案调查。根据趣步的宣传,趣步是区块链加运动大数据,用户只要走路、跑步,就能获得“糖果”作为奖励。“糖果”可以换购商品甚至提取现金,用户只要每天走够三四千步,每月就能至少赚200元,上不封顶,推广趣步,还能赚到更多的钱。
(趣步)
趣步推广人员说:“你只要肯努力,用心做市场推广,到平台打包上市的时候,你也是趣步的股东之一,将来你将拥有花不完的钱。”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类似区块链养虚拟猪和趣步科技这样,因为有所谓的平台支持,打着共享经济的幌子,相对来讲不容易被识破。但实际上,区块链只是一项技术手段,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上面这些平台只是借用区块链旗号,和区块链本身毫无关系。
除了上面这些伪应用,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区块链热潮,危害最严重的乱象出现在数字货币上,这些项目将区块链概念和金融知识、货币知识混淆在一起,混水摸鱼,普通百姓根本难以分辨,欺骗性极强。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眼下能够监测到的归零币或空气币达到755种,传销币102种。
(三)假借“区块链”名义骗术盘点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借机炒作区块链概念,以所谓“虚拟货币”“区块链商城”“区块链游戏”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侵害公众权益。这些所谓高收益投资项目实际上与区块链技术毫无关系:有的刻意混同“币”“链”概念,纯粹是披着“区块链”的外衣圈钱。
那么这些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项目骗术都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盘点一下
1、区块链博彩,实为“空气币”
比如,英雄链(HEC)就是以“区块链博彩”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官方宣称HeroChain公有链是一个博彩即服务(Gamble as a Service,GaaS)的博彩服务生态系统,它遵循世界各地的法律法规,面向全球提供合法的博彩、娱乐底层基本技术服务。项目代币HEC共计50亿枚,并且永不增发。
2018年1月15日,英雄链项目方发行的代币 HEC 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线,上线即破发,变为空气币。英雄链项目代币HEC在破发之后,其内部团队和代投方依然进行大量虚假宣传,号称HEC短期会有百倍的回报,上线一线交易所、承诺可以通过HEC在柬埔寨金银湾购买房产,甚至承诺澳门赌场可以给英雄链代币销售兜底。
一些受到蒙蔽的投资者,听到鼓吹后又追加了投资。2018年10月份,英雄链官网关停,期间将一些投资者中的维权和报案人士踢出微信群,最后解散了官方微信群,项目负责人不见踪影。2018 年12月29日,英雄链被立案。英雄链项目从一开始就是精心包装的诈骗项目,宣称是国外项目其实是国内相关人员的自导自演。
(幸运十二生肖)
2、打着区块链游戏的名义诈骗
比如幸运十二生肖(别名:Luckyzodiac)是一款区块链游戏,抢宠物得收益,一般需要1-5日,到期自动卖出,宠物需要先预约,然后到点去抢,不同宠物的收益不同。
比如一只兔子的日收益是5%,假设它的价格是10000元,那么一天就可以赚500元。用户邀请身边的人成为狗主(二级狗主)可以获得直接的推广收入,而二级狗主继续推广也会获得推广奖励,一级狗主还能获得二级狗主消费的提成。2019年8月6日幸运十二生肖崩盘,受骗群众几十万,涉案资金达到80亿。
3、区块链挖矿的骗局
区块链的记账也被形象地称之为“挖矿”,也有人以挖矿为名进行诈骗。
比如,南京一家数据公司开发所谓“矿机系统”“亚洲数字交易平台”“区块链钱包”“会员系统”,搭建起“天使币”项目的网络运营平台。同时,这家公司通过召开现场会宣讲、网站宣传、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矿机”分为小、中、大三种,租赁价格分别为1000元、5000元、1.5万元“天使币”,租赁周期为365天。“矿机”每天能挖到数量不等的“天使币”,“天使币”在交易平台开始进行交易提现后,即可获得高额的收益。
而实际上所收取的投资款除少部分被用于公司经营“天使币”项目的开支外,大部分被转移至个人账户,或者被用于发放员工及介绍人佣金,没有用于任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据了解,目前这家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关闭了交易平台,至少造成了1.4亿余元资金损失,涉及6800余名群众。
4、传销借“区块链”还魂
据检查日报消息,2016年3月,连云港市公安机关接匿名举报,卢某等人以“互联网+”为幌子在连云港地区推广“虚拟货币GGP共赢积分”项目,通过互联网发展会员缴纳会员费,并采用虚拟积分变现的盈利模式,疑似网络传销。经过调查发现,这是一个发起于北京,覆盖全国的吸金骗局。
该组织打着“区块链”“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数字中国”的幌子,短短6个月,发展下线30层,吸纳会员账号1.09万余个,吸收投资额3.2亿元。
(四)打着“区块链”幌子诈骗的案例统计
除了以上骗术,我们再来看下相关的法院判例。截止2019年11月2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区块链”以及“诈骗”为关键词搜索案件,共有38篇裁判文书,笔者挑选其中三个典型案例。
目前法院判决中对涉及“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案件可能触犯以下几种犯罪——
1.“集资诈骗罪”
2018年12月10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刑初2017号】刑事判决书
2017年5月初,被告人余某锋、熊某飞等人经事先合谋,在义乌市注册成立义乌市贝某2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某2公司),由被告人余某锋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熊某飞负责“贝某1”市值管理及对接“云数网”交易平台。贝某2公司运营不久后请来外号“风神”的网络操盘手梁某3(另案处理),共同经营“深蓝积分”、“贝某1”网络平台集资项目。
自2017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余某锋、熊某飞等人合谋后聘请他人制作虚假宣传资料,通过微信宣传拉会员投资,采取三级分销模式,让会员到贝某2公司网络平台以高价购买低价红酒、铁皮枫斗、铁皮石斛等套装产品,赠送等值“深蓝积分”,并承诺短期内可获得高额回报,还可以投资购买公司对接外网平台虚拟币“贝某1”,通过“贝某1”的上涨获取更高额收益,而“贝某1”的涨跌实则由被告人熊某飞通过后台操纵。至2017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余某锋、熊某飞等人短期内便发展了全国近两千多名会员注册了九千多个账号,非法集资款达5938万元人民币。收取的投资款除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7月7日被告人熊某飞、余某锋共计投入“云数网”内人民币1716万元以及扣押的48万元外,其余款项均被被告人余某锋及陈某3等人以公司运营投入为由进行挥霍。
之后,由于贝某2公司操盘手梁某3被公安机关抓获,整个平台投资会员出现恐慌,开始大量抛售“贝某1”,被告人余某锋、熊某飞、熊某程等人遂合谋将剩余的非法集资款1400万元予以平分保管,其中被告人熊某飞分到17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锋、熊某飞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945号】刑事判决书
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陈太仁伙同杜某等人(另案处理)以国睿华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睿智链”,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5872309.28元。
其员工宣称“睿智链”是公司基于区块链技术研发出的虚拟货币,具体是怎么运用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其不知道。它是公司推出的,对外称能够使用人民币购买,也能够卖出转换成人民币,持有“睿智链”的人可以用它来作为货币买与公司达成合作的实体商品。同时智链本身价值也会变化。睿智链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只能用于购买与公司达成合作的实体商品。后公司董事长携款潜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太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9年5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刑终286号】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陈某存、吕某兰、朱某锋等人,经共谋在义乌市成立浙江圣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币公司),推出“圣币”业务,由被告人陈某存任董事长……同时成立教育部,由被告人吴某、翟某君作为讲师向不特定投资人宣传推广“圣币”,对外宣称“圣币”为“国家唯一承认的虚拟货币,增值空间很大”,以投资“圣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圣币”。六个团队部长则通过星级模式(一星奖奖金比10%、二星奖奖金比15%、三星奖奖金比20%,以此类推,直至成为三钻奖奖金比70%,共十三个层级)招收会员进行投资。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存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资20余万元,通过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开发了“国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外发行名为“大圣币”的虚拟币,将原有“圣币”会员转为“大圣币”会员,改换模式后继续经营,同时安排被告人陈某负责联系开发“大圣币”的电子钱包、交易平台提供技术帮助,安排被告人陈某淼负责前期的拨币业务,后续负责业务部推广。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存在后台直接控制虚拟币价格的涨跌,且为了吸引欺骗投资人购买虚拟货币,被告人陈某存将“大圣币”价格不断调高,以此获利。截至同年11月29日,“大圣币”注册会员账号有2481个,吸收资金2900.92万元,投资人已提某950万元。现已查明被害人190余名。
(大圣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存、章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倪某生、张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某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区块链的法律监管真空亟待填补
通过以上的案例,相信大家已经能识破大部分打着“区块链”旗号的骗局了。法律具有滞后性,通常它的规定会滞后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区块链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现在的法律目前对于区块链的规定还是处于真空地带。社会亟需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个市场,以达到去伪存真,给真正沉下心来做区块链技术的优质企业以良好的发展环境。
欣喜的是,这个情况在逐渐改善。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密码法》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旨在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密码法》不是为区块链而生,却能为区块链所用,并将规范和促进区块链行业的发展。
2.《密码法》的主要内容及对区块链行业的相关影响
(1) 区块链企业涉及的主要是商用密码
(2) 国家支持商用密码产业的发展
(3) 推动商用密码标准化工作
(4) 建立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制度
对于新兴的区块链行业,目前还没有专门适用该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出台,但是,根据笔者的观察,与区块链密码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已经展开。根据北京市密码管理局今年年初发布的消息,2019年1月,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就《区块链密码应用技术要求》等12项密码行业标准及研究报告报送了各省、直辖市密码管理局及其所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征求意见。总书记在近日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讲话中也强调要加强区块链标准化研究。预计未来会有专门适用于区块链密码技术、产品、系统和管理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台。
此外,鉴于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区块链企业如能抓住契机,自主创新,参与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商用密码企业标准,不仅能为其自身的发展谋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客观上也将促进区块链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在之前的监管规定下,商用密码产品均需经指定的密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场。《密码法》改变了过去的强制检测认证制度,以自愿检测为主;但对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商用密码,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进行强制性检测认证,由具备资格的机构(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个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认定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总体而言,《密码法》虽然不是为区块链而生,但其适用于从事商用密码相关业务的区块链企业,并将有利于区块链行业的规范和长远发展。
但是,目前无论是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发展还是我国的相关立法,都还处于比较早期的阶段。《密码法》如何具体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区块链企业,需要制定哪些配套规则和标准、如何实施有效监管等问题,还有继续探索的空间。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应用需求的增加、区块链应用场景的多样化发展,将会刺激和催生更为安全、先进的密码技术;而作为区块链技术核心的密码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将推动区块链技术的整体进步和创新。在密码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国内和国际的相关标准体系及监管框架也将同步建立并完善。
5CGroup团队有丰富的区块链项目经验与专业的区块链人才储备,CEO张荣刚先生现担任IP知产链的法律顾问,为其发展建言献策。区块链可深度融入到传统产业中,通过融合产业升级过程中遇到的信任和自动化等问题,增强和重构等方式助力传统产业升级,重塑信任关系,提高产业效率。区块链的国际标准定义和国家标准定义确立之后,区块链就是区块链,不是哲学,不是玄学,不是诡辩,不是禅,而是科学。
监管新规下搭建VIE结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继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后,司法部于2019年11月1日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外商投资领域监管政策及法律的变动引发了市场对于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下称“VIE结构”)相关问题的关注与探讨。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WFOE ),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以下文章来源于大华通银CTY ,作者大华通银。
一,监管新规下,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依然存在。
虽然在2015年商务部公开的《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外国投资”的形式包括“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但正式颁布并生效的《外商投资法》舍弃了关于“协议控制”的规定,取而代之地,在定义“外国投资”行为时,以兜底的形式规定“外国投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外商投资法》仍然没有直接回应VIE结构的法律性质。
另一方面,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部分专业机构认为这一规定宣告着“后VIE时代”的到来——如果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再受负面清单限制,VIE结构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仅为“纯中国血统”的境外投资主体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即只适用于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而这仅仅只是境外投资主体的一部分。从更为广泛的境外投资主体的整体而言,VIE结构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在跨境投资领域的仍然具有难以取代的地位。
二,境外资本仍然是中国企业发展的助推剂。
一方面,对于大多数初创企业而言,融资仍是最大的难题之一。与人民币基金相比,美元基金募资难度较低,存续期长、具备更强的持续出资能力,在投资偏好上对初创企业更加友好,不少机构投资人还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完善的投后支持,美元基金因此成为了众多初创公司的融资首选。另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境外上市仍是众多企业首选。相对于境内A股上市,港股、美股的上市门槛更低,更容易获得较高估值,公司治理结构被赋予更大的灵活性,而且面对的潜在投资者不仅仅局限于一国而是面向全世界。
在2019年上半年赴美上市的16家中国企业中,有14家企业通过VIE结构实现上市[1];2018年共有包括小米集团、美团点评等22家中国企业采用VIE结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中国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得到了境外资本市场热烈的响应。2017年以来,美股中概股涨幅远高于同期全球股指,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市场风险投资最重要目的地。因此,不论是为获取境外美元基金的投资或是实现后续境外上市计划,搭建VIE结构依然是中国企业实现境外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VIE结构的特点
VIE结构的核心功能在于,规避监管部门对境外资本在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境外投资者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能够获得实质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股东权利主要体现为控制参与权和剩余收益权。
而VIE结构通过复杂的协议安排,以债权方式实现物权效力,从而达到搭建VIE结构的目的。
根据我们在这一领域多年积累的经验,我们认为,正确的VIE 结构所应具备的要素或者具有的功能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优化税务结构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二,符合中国中央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外汇、商务等规定;
第三,满足外国法律及交易机构的要求,以获准上市公司在国际股票市场上市;
第四,“上市公司”获得并掌握对国内牌照公司直接或通过VIE 结构间接的实际控制;
第五,合并报表符合美国、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
第六,“上市公司”股东和境内牌照公司创办者或其他委托代理股东的利益具有“共同利益”的特性。
二,VIE结构继续适用的政策基础
监管机关对于VIE结构的态度
如前文所述,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的措辞中,司法部仅用了“投资”一词(即: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并未言明“投资”范围是否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和协议控制下的间接投资。
鉴于VIE结构在中国已经存在了20多年,诸多中国教育、电信、媒体企业都在VIE结构下运营并在海外上市,我们认为,监管机关可能延续目前对VIE结构的监管态度。
司法实践中涉及VIE结构的案例
截至目前,可以据以引用而直接否定VIE结构的法律尚未出现,也未见监管部门颁布明确的规则禁止VIE结构或者否定其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于2016年二审审结的亚兴公司与安博教育[2]一案,判决中未直接认定安博公司与安博在线公司之间《独家合作协议》、《认购期权协议》及《委托书》的效力。
但是,最高法认为亚兴公司和安博公司之间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因此认定该协议有效。
这一认定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的情况下,最高法以个案司法判决的形式从一个侧面对VIE控制协议的解读对于VIE结构的合法和有效性具有正面积极的意义。
不可否认, 由于产业政策、外商投资政策以及近期中美贸易战的演变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VIE架构的定性问题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可能依然处于一个“灰色”地带,在最高法2012年对于民生华懋案件的审理中,最高法也曾认定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投资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我们认为,在总体上,司法机关趋向于尊重契约自由和合同自治,认可境外投资者公平合理的利益诉求。
由于A股市场并不接纳采用VIE架构的企业上市。为避免拆除VIE架构所带来的时间、金钱成本和较高风险,大量采用红筹架构的优质企业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不得不放弃A股市场,转投境外资本市场。优质企业频频流失海外的情况凸显了A股在制度上的弊端以及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必要性。
在当前监管环境及对外投资的政策下,VIE结构依然具有存在的意义。我们期待相关立法部门及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外汇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期待对VIE结构的法律性质和应用给予更为明确的指引和指导。
走进海宁海商大会——助力海宁产业“链”接全球
9月25日上午,5CGroup团队和邀请的各国嘉宾参加2019海宁海商大会以及2019海宁“瑞典日”暨浙江中瑞(海宁)产业合作园揭牌仪式。5CGroup团队作为海宁政府的顾问,将协助海宁招商局进一步加快海宁欧洲(瑞典)产业园建设,打造高质量外资聚集地、全省具有影响力的国别特色园,促进海宁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先,海宁高新区工作人员带领各国客商考察海宁高新区,各国客商在工作人员带领和翻译下车游高新区,参观世界花园小镇,运河古镇,进一步了解海宁优越的的地理位置、人文环境以及产业布局.
9月25日下午,2019海宁“瑞典日”暨浙江中瑞(海宁)产业合作园启动仪式正式举行。海宁市委书记朱建军,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建坤参加活动。
首先,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房立群上台致辞。房立群说,省商务厅将高度关注并大力支持浙江中瑞(海宁)产业合作园建设,希望海宁市和瑞典企业间加强合作,按照打造国际化、智能化、绿色化的电子信息科技园、智能制造产业园的规划定位,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高质量发展,真正将浙江中瑞(海宁)产业合作园建设成为全省中外合作和区域国际化水平提升示范区。同时,也诚挚邀请瑞典的企业多关注和参与浙江制造业发展,推动双方在先进制造、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深入对接和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接着由中共海宁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建坤致辞,王建坤在致辞中说,瑞典是创新大国和科技强国,奉行开放发展政策,在技术、管理、国际合作等方面具有优势,海宁也拥有良好的制造业基础,两者经济融合度强、互补性强,具有很大合作潜力。海宁正加快启动建设中瑞(海宁)产业合作园,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全力打造高效便捷政务服务新体系,以此次合作为契机,双方必将找到更多的契合点和合作发展机遇,携手互惠互利,实现合作共赢。
本次活动得到了瑞典驻沪总领事馆的大力支持,领事特意为本次活动发来了贺信,瑞典驻上海总领事馆商务代表陈思宇先生上台宣读贺信。
在签约仪式上,瑞典IDD有机农业项目、瑞典环保新材料项目和瑞典国际化孵化器项目3个总投资达5000万美元的项目现场签约,落户海宁高新区。
在会议结束前的圆桌对话上,嘉宾们重点围绕推进中瑞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多领域合作展开讨论。
瑞典是全球最具创新能力的国家之一,人均拥有发明专利和专利申请列世界前列,崇尚创新的传统、包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开放式教育及完善的福利制度等形成了瑞典优越的创新环境。
海宁有信心也有实力迈向国际化。今年1月4日,海宁市发布2019年1号文件《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聚焦招商国际化、产业国际化、科教国际化、文化交流国际化等7个方面,计划用十年时间把海宁打造成长三角国际化中等城市,标志着海宁大步加快国际化进程。
海宁的气质正由内而外地发生转变,全市工业经济正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在国际化的舞台上演绎新的精彩。
区块链-养猪产业升级助推器
据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4日下午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会议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区块链是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5CGroup团队拥有丰富的区块链落地应用经验,利用区块链技术推动实体产业创新发展。
猪肉是中国人的主要肉类食品,但是猪肉中的抗生素是牛肉的5倍。养猪产业过程中使用抗生素,主要是因为工业饲料的霉变无法根除,抗生素让猪避免传播疾病,另外抗生素可以快速催肥,经济利益使然。
5CGroup团队携手河南省天新农业有限公司和郑州新草牧业有限公司,利用区块链技术,保证苋草猪饲料品质和猪肉品质、解决消费者对猪肉的信任问题。我们将用生态猪肉+区块链+人工智能+通证经济模式来进行全商业营销布局,达成整合养殖,饲料,屠宰、售卖等的上下产业链目标。
(左一左二为王天富毛容夫妇。依靠繁育和养殖野猪而带动村民脱贫致富,CCTV多次报道了他们十分坎坷而又充满传奇色彩的故事。如今他们打算和5CGroup团队运用区块链技术改造养猪产业。)
郑州新草牧业种植苋草,以苋草“委托农民种植,公司统一收购”为基础,打造“苋草生态发酵饲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核心产业,实现“以草代粮、生态养殖、食品安全、绿色发展”目标。苋草籽粒属于非转基因牧草,国家农业部登记品种,营养丰富,柔嫩多汁,是畜禽的优质饲料,鲜喂、青贮或调制优质草粒均宜。苋草猪肉生态养殖,不添加任何抗生素、激素和药残,实现绝对的安全无抗养
(苋草,高质量饲料。)
天新农业是集种植苋草、养殖野猪(野猪和西班牙黑猪配种的优良品种)一体的公司,猪以苋草为食,能减少和消除抗生素的使用;天新农业养殖的猪采用放养模式,在山上活动,比圈养的猪更健康。因为猪圈养殖的猪,猪粪不易清理,滋生细菌,导致圈养的猪生病。所以天新农业的猪营养健康,肉质鲜美。
(天新农业猪舍,用来繁育小猪。成年猪在山上活动。)
野猪(野猪和西班牙黑猪配种的优良品种),营养健康。
区块链有4个特点:
1、分布式记账:所有人都在一个账本上记账,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不需要经过任何机构或个人的批准在这个账本上开自己的密码和账户,区块链不受任何人或实体的控制,数据在多台计算机上完整地复制(分发)。与集中式数据库不同,攻击者没有一个单一的入口点,数据的安全性更有保障。
2、不可篡改性:区块链最大的特点是其上的数据高度一致、不可篡改和彻底透明。因为区块链是基于点对点的分布式网络构建而成,这是一个对等网络,在这个网络上的每个节点享有信息的权力完全对等。
3、共识机制:在信息完全对称的系统上,不需要董事会和管理层,每个人点对点做决策,在网上用一套算法达到共识决策。网络中的所有节点都可以轻松访问信息。
4、智能合约:当以态坊的出现,区块链迎来了一项新的技术,叫智能合约。智能合约(英语:Smart contract )是一种旨在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智能合约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这些交易可追踪且不可逆转。
结合区块链的数据无法篡改及智能合约等特点,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养猪领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追溯系统,所有的数据一旦记录到区块链账本上将不能被改动,依靠不对称加密和数学算法的先进科技从根本上消除了人为因素,使得信息更加透明,能打通从苋草种子、苋草饲料、猪肉养殖、猪肉加工、猪肉售卖等多环节,构建起从种子到餐桌的农产品溯源体系、可实现全部生命周期进行监控,实现产品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方位透明化发展,更好保证了苋草饲料和猪肉品质。
大家都通过分布的账本,进行记账,网络中的所有节点都可以轻松访问信息。保证了资产数据真实性。从供应链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信息,包括涉及到的负责企业,价格,日期,地址,质量,以及产品状态等,交易就会被永久性、去中心化地记录,这还降低了时间延误、成本和人工错误。
同时各家机构间信息和资金通过分布式账本和共识机制保持实时同步,有效解决了机构间费时费力的对账清算问题。
区块链理论与生猪养殖这两者结合,不是简单的产业结构的优化、不是产业结构的更新换代和实质提升,是整个产业维度的提升。5CGroup团队认为区块链技术结合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农业,才能发挥它的最大作用。如今区块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区块链技术势必迎来爆发期。然而新技术如何在农民、消费者、渠道商中建立信任,还需要时间的考验。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探究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对科技与金融等领域影响深远,但目前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与监管措施皆有待完善。5CGroup团队经过对含有比特币内容的政策文件与实务中法院判决文书的分析研究,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
一、比特币的基本概念
比特币(Bitcoin,缩写BTC)是一种总量恒定为2100万枚的具有去中心、匿名性、全球化等特性的虚拟货币,且代码开源。它始于2008年神秘人物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
对于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及比特币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本文不展开赘述,仅讨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二、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一)政策背景
现行关于比特币的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简称“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简称“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作为首次提及比特币的政策性文件,其中在“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的部分,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但承认了比特币的商品属性——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在2017年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货币”。也即是说,比特币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同时也是一种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这个大范围的子集。
(二)实务中的三种认定意见分析
截止2019年10月1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案件,共有829篇裁判文书,其中近四年来,涉及比特币及/或相关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及法律定性的,典型案例有六个(不完全统计)。
目前法院判决中对比特币有三种定性意见——
1.“不合法的物”
2016年4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于比特币这种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误将自己的比特币汇入给被告账户,但该种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属风险自担。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1.659比特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11月21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所称的虚拟矿机及其生产的基金币,实质上均是虚拟商品,二者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性质相同,在我国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虚拟矿机及其基金币这种不合法的物,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已完成代币(包括各种发行融资中使用的“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因标的物不合法,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转让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2.“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2015年6月2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0009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3月通过非法网站查询到吴某在796交易所网站的账户密码,登录吴某个人账户,将账户内约1.64个比特币兑换成899.10美元(约合人民币5501.59元),后将899.10美元转入自己的796交易所账户用于投资经营虚拟货币。
将比特币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可追溯至刊载于《人民司法(应用)》2014第15期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冋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上述《解释与适用》为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三位法官对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的介绍,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作最高院的裁判指导意见。在这篇文章中,三位法官对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阐述了四点理由:
(1)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
(2)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3)对盗窃虚拟财产中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确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该罪名可以罚当其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4)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观点具有很大影响力,但该种认定否认了比特币本身的财产价值。
3.“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虚拟财产”
2016年4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此案例中,盗窃行为实为“侵入受害者账户——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完成转账提款”的过程。盗窃的客体究竟是虚拟货币,亦或是虚拟货币所兑换出的人民币,法院判决未作出清晰的认定,也未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
真正对比特币予以刑法保护的是以下案件
2018年11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申45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1、“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商品,确非货币,但其在网络上与现实货币客观上存在着交易事实,具有可转化为现实物质利益的属性,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财产。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不是作为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而被社会公众认可,而是作为财富被追逐,国际、国内都存在专业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一般社会公众均可持有“比特币”并参与交易……裴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原审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项量刑情节,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考虑到目前中国对比特币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定与明确的法律定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比特币认定为受刑法保护的代表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财产,这个认定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它肯定了比特币本身的财产价值,对其予以法律保护。
今年,又发生了一个引起社会轰动的案例。
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比特币的预设功能为全球化流通的虚拟货币,虽然针对比特币及其他通过代币融资、投机炒作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实质上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关于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首先,从价值性上看,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并产生金钱上可计算的经济收益,并代表着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对应财产,因此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次,从稀缺性看,比特币的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其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故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最后,从可支配性或排他性上看,比特币的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比特币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因此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综上,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具备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赋予其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综上,本院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商品的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予以肯定。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作为全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例无疑非常具有参考价值。
相关的学者持有的观点,或许可作为将比特币认定为“实际享有财产”的补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兴良先生曾在2016刑事法制高峰论坛“数据、个人权益与网络犯罪”上的主旨发言中提到,“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刑法》中的财物,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应当以侵犯财产罪论处。”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主要在于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现实意义上的价值。
三、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一刀切”
目前的法院判决对比特币性质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既有将比特币视为“不合法的物”的判决,也有将比特币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是“实际享有的虚拟财产”的案例。这也反映出在现有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比特币的理解与法律认定所持的观点并不统一。
令人欣喜的是,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已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为民事权利客体。
综上,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中,“法无禁止即自由”,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保护拥有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比特币作为权利人在现实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侵犯此类虚拟财产的犯罪应当以侵犯财产罪论处。
但并非所有虚拟货币及相关行为都应受到法律保护——若相关交易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司法机关应参照《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若相关交易涉及传销、诈骗等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至于现有规定中对于金融机构和交易平台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此等特殊规定。
法律在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具有滞后性,因此它也必须同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作为一项划时代的发明,比特币及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科技、金融、供应链、电子存证等领域影响深远,将逐步改写现有的产业格局甚至社会面貌。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也真诚地希望未来看到相关部门出台效力等级更高的规范比特币及其交易行为的法律或法规,为虚拟货币明确相应的法律地位。
带你去看——四川甘孜&区块链数据中心
10月7日,互联在线第21个区块链云算力数据中心,在中国四川开业剪彩。有来自RHY的管理团队和从美国、玻利维亚、孟加拉国、委内瑞拉、伊朗、法国、香港到达开业现场的合作伙伴,同时有国际云算力产业的资深人士、区块链投资机构及数据中心的建设方腾开电力高层参与剪彩仪式,见证区块链数据中心的正式启动。
甘孜州九龙县
地形:九龙地处攀西平原与青藏高原的过渡地带,形成高山,极高山、山地、河谷四大地貌,地势北高南低,高差悬殊,地形复杂,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呈典型立体气候,有“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之说。
(青泥何盘盘,百步九折萦岩峦)
河流:九龙河、踏卡河、洪坝河、湾坝河、子耳河、铁厂河等主要河流年径流量155.6亿立方米,水能理论蕴藏量达201.68万千瓦,可开发装机容量174.47万千瓦,开发率达72%,具有极大的开发潜力。
民族:九龙是一个以藏、汉、彝为主体,回、苗、白、瑶、羌、土家族等十二个少数民族聚居县,藏、汉、彝三个主体民族几乎各占三分之一。长期以来各民族相互交融,共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既有藏区特有风貌,又有彝区独有原始与古朴。
(怀山雾色多,心绪足风波 月下岷江水,朝朝不复歌)
文化:火是彝族追求光明的象征。在九龙县彝族地区,最隆重的节日是火把节,火把节多在农历六月二十四或二十五日举行。到夜晚,人们点上火把,火把行列从村头照到田野,人们围着熊熊燃烧的火堆,尽情歌舞,烤山羊,吃"坨坨肉",喝"杆杆"酒,赛马,荡秋干,跳锅庄舞。当有远方的客人来时,当地人民会燃起熊熊的火把,以示对外来客人的热烈欢迎,极富民族特色。仪式前夜,嘉宾们陆续抵达四川互联在线云算力基地。夜色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友人围着篝火跳起舞蹈,气氛热烈而温馨。
舞蹈:同时彝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彝族音乐富有特色,舞蹈多与歌唱相伴,舞蹈形式丰富多彩、炽热、欢畅。
(舞势随风散复收,歌声似磬韵还幽)
隔天上午,剪彩仪式在载歌载舞的民族歌舞表演中拉开了序幕。会场上彩旗飘扬、红毯铺地、嘉宾们愉悦的交流互动。在区块链云算力中心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嘉宾们对已经落成的云算力中心进行参观,了解互联在线的云算力布局、行业的未来市场需求、云算力中心的算力储备情况及基础业务构成等细节。
在仪式上,嘉宾们还听取了互联在线董事长周明对云算力战略的阐述。"算力时代已经来临"是互联在线对区块链云算力的核心解读,以区块链为核心的分布式计算将成为继信息时代后的下一个场经济革命,布局云算力就是在抢占下一个成为头部企业的生态资源。
LBU商城国际事业部吴县才发言,全球云算力争夺的不仅仅是计算能力,同时也是能源资源和核心技术的争夺,国内布局富余用电,也是快速在这个领域扎根,获取廉价的能源也是算力的国际竞争力之一。
同时,来自委内瑞拉、布基纳法索等各国的国际友人对区块链、矿场与加密货币在本国地区的发展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和与会人员进行了分享,为加密货币矿场发展走向中东、南美等地区提供了宝贵的信息资源和良好的合作机会!
互联在线是全球大型区块链矿场,拥有450MW的供电能力,可同时30万台矿机开机,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矿场公司。于2016年在中国西部及中东电力资源丰富的地区投资建设大型数据中心,以行业最具竞争力的电费优势成为区块链最核心的大型区块链数据中心。
主业以围绕区块链矿场,投资建设大型变电站、天然气发电厂、水力发电站等,沿着产业投资矿场建设工程公司、小变压器工厂、矿机电源生产厂、集装箱移动矿场工厂等。互联在线已经成为全球最具资源优势和规模最大的区块链矿场。
5CGroup作为互联在线的合作伙伴,以区域化、国家化视野,积极帮助互联在线进行资源整合与战略策划,与其进行深入合作,在“区块链”发展的大背景下,推动加密货币行业的发展!